百年「福壽宮」遭法拍未獲通知!監委促這三部門改進

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五段百年「福壽宮」遭法拍迫遷案,面臨迫遷困境。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促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確實檢討改善,以落實財產權保障及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楊亞璇攝)

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五段百年「福壽宮」遭法拍迫遷案,面臨迫遷困境。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提出「法拍程序」、「偵查作爲」、「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登記審查」、「地政士懲戒」等面向缺失,促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確實檢討改善,以落實財產權保障及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福壽宮」已有百年曆史,爲當地民衆信仰中心,該廟坐落土地遭法院查封拍賣未獲通知,由楊姓投資人拍定,信衆爲遷廟,集資購買鄰地已取得4分之3持分,不料楊姓投資人又搶先與鄰地詹姓持分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楊姓投資人委託的周姓地政士竟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不實切結「福壽宮」管理人社團法人臺北市中坡福壽協會放棄行使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完成買賣移轉登記後,提出拆遷返還及共有地分割訴訟,再聲請強制執行及查封拍賣中坡福壽協會名下裁判分割后土地,使「福壽宮」遭受迫遷困境,信衆認有不法不公情事,訴請檢察官偵辦及向地政機關申訴,均未能獲得救濟。

監察院調查指出,臺北地院2014年間辦理92-1地號土地法拍案,履勘時發現拍賣標的上有「福壽宮」等地上物,依債權人查報,認屬無權佔用,不具優先購買權,拍賣公告未通知中坡福壽協會,經查是依司法院民事廳編定之「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中「宜予通知者」之列舉規定辦理,尚無違反「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第8項前段規定。

但施錦芳、高涌誠表示,第40條第8項之規定用語,文義上易使外界認爲法拍通知對象包含有權佔用與無權佔用,而臺北地院其他強制執行案件承辦人的實務作法亦未盡相同,上開注意事項第40條第8項宜否參酌手冊規定予以明確規範,避免衍生爭端,宜請司法院研議妥處。

施錦芳、高涌誠也發現,臺北地檢署偵辦陳訴人提告楊姓投資人與周姓地政士疑涉僞造文書,申辦系共有土地移轉登記,規避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案,地政士未向買賣雙方解說、確認,即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不實切結「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明顯有違常情。偵辦檢察官僅憑買賣雙方供稱不知法令、地政士供稱疏失等辯詞一致,逕以「買方與地政士並無通知義務」,認定本案地政士爲單純疏失,尚嫌率斷,不免引發議論。宜請法務部持續督促所屬精進偵查技巧,以增進人民對偵查結果之信任。

施錦芳、高涌誠指出,地政士公會代表於本院諮詢時表示,登記申請人考量自身利益,怠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極爲普遍,以切結取代審查,爲「自欺欺人」,建議修改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項規定1980年制定迄今已逾40年,內政部宜深入檢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及登記審查之實務運作問題,研議是否修法,避免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規定形同具文,又徒增紛擾,並就本案地政士代爲不實切結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情形,研議是否依地政士法第46條規定辦理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