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歲翁舉棍打鄰居被告恐嚇 這原因獲判無罪確定
前年81歲的劉姓老翁因大樓公共區域關門問題,與60歲的蔣姓住戶發生爭執,劉被控持持木棍作勢毆打蔣,遭檢方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前年81歲的劉姓老翁因大樓公共區域關門問題,與60歲的蔣姓住戶發生爭執,劉被控持木棍作勢毆打蔣,遭檢方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認定2人年齡上有相當之差距,且蔣當時沒有離開也沒有畏懼,判決劉無罪確定。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劉當時已屆81歲高齡,而蔣纔剛滿60歲,雙方在年齡上已有相當之差距,沒有因見劉手持木棍作勢攻擊之行爲而心生畏懼,判決無罪,但檢方提上訴主張,無罪判決違一般經驗法則與社會通念之判斷,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求撤銷,更爲適當合法之判決。
高院二審認爲,依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所示,前年12月15日劉與蔣有口角爭執,如果蔣因劉的舉止而心生畏懼,除撥打電話報警處理外,理當儘量遠離現場,並避免激怒劉,但蔣雖有持手機撥打電話之動作,惟仍持續停留在現場,並與劉對峙並互有爭執,蔣有無因劉的舉止而心生畏懼,已屬有疑,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劉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