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木棍殺人卻因這原因判無罪 只須給付170萬元補償金

男子殺人判無罪,但須給付170萬元補償金。(資料照)

患有思覺失調的陳姓男子,2020年因自認爸媽遭殺害,持木棒將鍾姓鄰居活活打死,案經庭審,法官依「欠缺辨識行爲違法之能力」判處無罪;全案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共170萬元,這筆錢將由陳男支付。

判決書指出,患有思覺失調症的陳姓男子,在他鄰居鍾姓老翁住處前,持1支木棍狠狠毆打鐘翁頭部18次,導致鍾翁受有創傷性腦膜下出血、顱骨開放性骨折、肢體多處撕裂傷等傷害,當天下午1時16分傷重不治死亡。

案發後,陳嫌一再指稱,「我打鐘是因爲他之前把我爸爸媽媽打死」,又說對方「曾用眼鏡蛇製作神經毒劑毒害過自己和家人」,因而感到氣憤。但檢警調查,陳嫌父親仍存活,所以認定他所述應該都是他罹患思覺失調症產生的妄想症狀。

警方也證稱,陳嫌行兇後,就躺在家裡牀上,作案用的木棍還放在牀邊,並不像一般人有畏罪、藏匿的反應,由此可知陳嫌行爲時,已因其思覺失調症產生脫離現實之妄想,並因此妄想而喪失辨識其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的能力,因此認定行爲時均已達到「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以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情形,因此判處無罪。

而屏東地院法官認爲,陳嫌犯案手段暴力程度實屬強烈,並鄰居無端受害,且國家因而代替男子支出此件金額犯罪補償,考量被害人家屬、陳嫌經濟情形,認於他無法定代理人應負責情形下,陳嫌應負擔補償金全額17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