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0萬官司不妙?林益世再出招 聲請法官迴避取消庭期

林益世收受爐渣業者6300萬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案件由更二審審理中,但林益世聲請法官迴避,而取消今日原定庭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收受爐渣業者6300萬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更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實質影響力」說,撤銷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原定今下午2點20分開庭,但林益世聲請法官迴避,因此取消庭期,待迴避裁定出爐後再開庭。

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啓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事後收下陳給的6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的行爲與立委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污,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徒刑。

二審認定林益世在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任內,對中鋼和中聯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職權干預營運政策、促成地勇公司爭取合約後收下賄款,違反立法委員行爲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林12年徒刑,但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

更一審則以林向中鋼、中聯等民營企業高層請託、施壓,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也非職務密接關聯行爲,不算公務員收賄等罪的「職務上之行爲」,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

林益世案衍生出民意代表「收錢喬事」是否屬於貪污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最終採附加「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並將更一審判決撤銷發回。

更二審審理期間,林益世以最高法院判決及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

更二審合議庭由審判長吳淑惠、受命法官吳祚丞、陪席法官張明道組成,原定今日下午2點20分於高院刑事第23法庭開庭,但林益世聲請法官迴避,而取消庭期,待法官迴避裁定有結果後,再定庭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