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信7基金經理人涉跟單 金管會:有新事證會再開罰 勿心存僥倖
高晶萍強調,資產管理業要重視誠信,金管會對違法公司會嚴懲不貸 ,也會啓動行政處理、強化相關機制,提升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此案會與檢調密切連繫,若取得新事證會檢視是否需要祭出新的行政裁處。「基金經理人不要心存僥倖」。
高晶萍表示,金管會對投信基金經理人利益衝突本就有事前、事後防範措施。「事前預防」在投信投顧法、全委投資管理辦法中都有規定,像基金經理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與投信基金或全委資產所投資之相同股票。
投信人員及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人員也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的消息泄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運用投信基金買賣有價證券時,爲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爲相對委託之交易。
高晶萍指出,金管會也函令,基金經理人應按月向投信事業申報其股票交易情形,投信事業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人員投資股票等申報及違規處理事宜;內稽人員並按月查覈遵循情形。基金(或全委)經理人的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包括使用私人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於臺股交易時段內須集中保管。
「事後交易監控」則從三方着手,一是投信本身要自行查覈,定期或不定期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查詢基金(或全委)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買賣有價證券的情形,內稽人員並應按月查覈前開人員持股申報之法規遵循情形。
二是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有監控機制,監視時發現異常交易個股,會即時瞭解有無涉及投信基金及代操帳戶,如發現有異常情況,即時處理並進行通報。
三是金管會查覈,包括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分析投信基金(或全委)經理人及其關係人買賣股票情形,且檢查局會定期與不定期對投信事業財務業務進行金融檢查,如發現投信基金(或全委)經理人本人或其關係人買賣股票涉有異常情事時,將依行政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