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女嬰由保母照料卻死亡 法官查出是「嬰兒猝死症」

本報資料照片

洪姓張姓女子在2017年受託,照顧林姓夫妻3個月大的女嬰不料女嬰卻突然死亡,檢方起訴指控,2名保母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但臺北地方法院佐以相關證據,認爲死亡原因高度可能性是屬「嬰兒猝死症」,判2人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洪女是領有中華民國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人、張女領有北市第三社區保母系統系統保母證之人,都是從事照顧嬰幼兒業務,她們共同在2017年8月1日接受林姓夫妻委託,擔任保母,負責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30分照顧女嬰。

檢方指控,2017年9月13日上午洪女將女嬰抱至主臥室牀上睡覺後,未隨時查看女嬰睡眠情形有無異狀,張女騎乘機車外出購物,等到洪女查覺女嬰嘴脣發紫而無心跳呼吸,雖即撥打119緊急報案專線,並依救護人員電話中指示爲施作CPR並緊急送醫,但女嬰仍死亡。

北院審酌卷內各項證據資料,認女嬰死因有高度之可能性系屬「嬰兒猝死症」,即不明原因所導致之自然死亡,此一猝死結果洪女及張女並無預見可能,判2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