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來首次大修 特教法修正案今三讀通過
立法院會29日三讀修正《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摘自國會頻道)
睽違14年,立法院會29日三讀修正《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意在保障特教生權益,不得歧視對待,同時落實學生表意權,包括教育諮詢、鑑定輔導等會議,均需納入學生本人蔘與,而教師期盼的特教評鑑,會將校務、校長評鑑合併辦理,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此爲特殊教育法首度有大幅度的修正。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鑑定輔導及安置會議、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高中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會議、大專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劃會議及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劃會議等,必須納入學生本人蔘與;而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爲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或應試。
在教師評鑑上,三讀條文指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每4年至少應辦理1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並同辦理爲原則,條文也規範,評鑑應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針對未達標準者,應給予輔導及協助,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則應每4年辦理1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三讀條文也新增,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的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學習相關權益、校內外實習及校內外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對待。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應符合融合的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等精神;若特教生遭學校歧視對待,得依法提出申訴、再申訴。
此外,由於特教人數逐年增加,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盤點全國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和巡迴輔導班的師資配置情形,督導地方政府逐年增設特教教師,以利降低師生比,同時也該依照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估值,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並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