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新制」擬7月中上路 每度不得逾當期平均電價
▲房東若違反規定,將由各縣市地政單位要求限期改正,不改正依法處50萬元以下罰鍰。(示意圖/記者鄺鬱庭攝)
文/中央社
爲確保房客租屋用電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表示,3日覈定相關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重點包含無獨立電錶時,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上「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等規範,預計7月中上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發佈新聞指出,爲確保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副院長於6月28日召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8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於3日覈定。
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說,預計內政部7月中公告施行,房東若違反相關規定,將由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他並說,新制內容主要是針對沒有獨立電錶的房客訂定確保權益的規範,情況分2種,首先當有房東、房客有約定按度計費時,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沒有約定按度計費時,出租人收取的電費,則不得超過電費單上的「每期電費總金額」,每期爲2個月。
爲了確保房客權益,新制並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的規定。陳星宏說,包含「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以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資訊,都應透明化提供。
資訊提供管道有2種,他說,包含由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或者房客可出具租屋契約等文件佐證,自行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即可在「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做線上查詢,不經過房東也可以瞭解上述電費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