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年限單次不超過20年!哈爾濱市建立歷史文化建築保護利用監督管理平臺
歷史建築、“老建築”、“老廠房”該如何保護利用?25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建築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工作實施意見正式出爐,以促進歷史文化建築的保護利用。
意見適用於哈爾濱市城區(哈爾濱新區除外)範圍內歷史文化建築的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工作。歷史文化建築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構)築物(以下統稱爲“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能夠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歷史院落、“老建築”“老廠房”等可參照執行。
分類實施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
按照歷史文化建築產權類型,分類實施開展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工作。
歷史文化建築保護責任人爲哈爾濱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由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建築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市專班”)統籌開展相關工作。市專班負責梳理歷史文化建築保護和利用情況,制定活化利用計劃,統籌決策活化利用事項。保護責任人應當積極籌措資金,開展房屋安全評估,依規做好維護修繕。
對於保護責任人確無能力修繕、利用率不高或處於閒置狀態的歷史文化建築,特別是位於旅遊熱點地區但無文旅服務功能的,保護責任人可以通過向產權管理單位提出產權退出或產權調換,也可以採取使用權租賃的方式,由市專班統籌開展活化利用工作。
歷史文化建築保護責任人爲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含部隊)、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由歷史文化建築所在轄區政府履行相關職責。對閒置的歷史文化建築,由轄區政府負責溝通引導保護責任人制定活化利用計劃,經轄區政府初審、市專班審查同意後,由市專班統籌開展活化利用工作。
歷史文化建築保護責任人爲個人或民營企業的,由個人或民營企業履行職責。歷史文化建築所在轄區政府應當督促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修繕費用,鼓勵做好活化利用,避免閒置。保護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保護規劃完成歷史文化建築修繕後,可向轄區政府提出補貼申請。
保護責任人確無能力對歷史文化建築進行修繕的,按照“一棟一策”和自願原則,向轄區政府提出申請,由市專班統籌開展工作,可通過貨幣化、產權置換等方式收購,或通過使用權租賃方式進行活化利用。
歷史文化建築由於歷史原因產權不夠清晰且需採取使用權租賃方式推進修繕利用的,應當先通過確權、會籤等相關手續,明確產權關係後,再按照上述產權類型分類實施活化利用。
使用權租賃方式進行活化利用
租賃年限單次不得超過20年
鼓勵歷史文化建築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維護修繕和使用經營,使用權租賃年限單次不得超過20年。涉及修繕成本抵扣租金的,最低租賃年限可根據修繕成本金額除以評估年租金的結果,由租賃雙方自行商定租賃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進位取整計算,維修綜合成本可平均計算到全部租賃年限內。
優先引入公益業態,對需經修繕後投入運營的公益類項目,在認定公益屬性時,允許保留一定比例的營利性功能作爲鼓勵措施,原則上營利性功能建築面積不得多於總建築面積的40%;同時,以修繕成本抵扣相應年限租金時,抵扣年限少於20年的,可以20年爲最長總租期在抵扣後剩餘年限內優先續租,續租期內可最長5年免收公益部分租金,中途改變公益性質或增加營利比例超過上述限額的,減免優惠自該行爲發生起自行失效。
使用性質變更。爲完善城市功能、補齊城市短板和傳承歷史文化價值,允許對歷史文化建築使用性質進行變更,變更後功能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建築的價值特徵,且不得對歷史文化建築的分類保護產生不利影響。承租人在租賃期間發生業態改變導致使用性質變更的,如未增加建築高度、面積,5年內可不對土地、規劃性質進行調整,但需滿足安全、消防、衛生等要求。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哈市建立歷史文化建築保護利用監督管理平臺
出租人至少每3個月對歷史文化建築進行一次巡查
針對監督管理,按照實施意見,哈市建立全市歷史文化建築保護利用監督管理平臺,強化“普查—公佈—管理—巡查—修繕—利用”全生命週期動態監管體系,將活化利用項目納入管理平臺,對建築安全情況、項目建設情況、租賃運營情況實施動態監管,做到運營權屬明晰,權責統一。
修繕管理,歷史文化建築應當按照分級、分類保護要求,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歷史建築修繕應當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哈爾濱市歷史建築維護和修繕管理實施意見》(哈資源規劃規〔2022〕3號)實施修繕工程全過程管理;不可移動文物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證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市專班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修繕方案聯合審查、確保施工單位資質符合要求,動態監管施工過程,並組織聯合驗收等。
日常巡查。出租人至少每3個月對歷史文化建築進行一次巡查,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運營建立巡查記錄。歷史文化建築所在轄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後房屋、院落的日常安全監管,並納入巡查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