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客追撞曳引車1人傷 農機具上公路應遵守申請規則
▲賴姓女子晚間駕駛自小客車,沿臺30線南往北方向行駛,不慎追撞同向前方打田曳引車,賴姓女子駕駛之自小客車後座範姓長者受傷,送醫急救。(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 下同)
一名賴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在臺30線北向12.5K處不慎追撞同向前方打田曳引車,後座範姓長者受傷送醫,全案後續交由車禍事故小組處理調查。。
花蓮縣玉里警分局日前下午5時40分時許接獲民衆報案於客城裡臺30線12.5K處發生交通事故,一名賴姓女子(43年次)駕駛自小客車,沿臺30線南往北方向行駛,不慎追撞同向前方打田曳引車(火犁車),警消到達現場後發現賴女駕駛之自小客車後座載有一名範姓長者(16年次)受傷,隨即由消防隊送至醫院進行急救,打田曳引車於事故後離開現場。
打田曳引車或拼裝車允許上路等規定,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汽車之規定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第一項二款規定:拼裝車輛未經覈准領用牌照行駛,或已領用牌照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及第七款:已領用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另外依第12條第二項規定若未依規定申請號牌上路行駛,則車輛將會予以沒入。
玉里警分局長鍾德勳呼籲民衆,家裡有使用農機具者,行駛道路之相關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比照辦理,需向鄉鎮公所申請號牌行駛上路,應攜帶機具出廠證明農機之出廠證明或購置農機之統一發票,農民之農機來源證明遺失而確實系以該農機從事農業耕作者,得由該農機所有人戶籍所在地之村(裡)長出具之證明書證明;否則將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一項二款及第七款等規定處罰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沒入之。以避免發生車禍事故時產生的爭議及危險。交通事故組組長林國銘表示,農機具除申請號牌行駛上路外,最好應加裝警示燈於農機具後方,以避免後方車輛因天候昏暗而撞上,應特別注意交通安全;另外因行駛速度緩慢請儘量靠路邊行駛,若有相關違規情事皆比照一般車輛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