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閒置土地
11月11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閒置土地的通知。
爲了積極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加大收回收購存量閒置土地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知提出以下6條措施:
一、運用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閒置土地,是減少市場存量土地規模、改善土地供求關係、增強地方政府和企業資金流動性、促進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的關鍵舉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動擔當作爲,積極做好地塊篩選和項目儲備,推動專項債券資金加快落地,切實做到規範操作、有章可循、從嚴管理、精準高效。
二、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用於收回收購土地,應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專項債券對應的土地儲備項目中的儲備地塊,必須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有儲備地塊標識碼。符合條件但尚未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應於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統“土地儲備機構”模塊中填報單位信息及證明材料,部將按程序及時審覈並動態更新名錄。
三、優先收回收購企業無力或無意願繼續開發、已供應未動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進入司法或破產拍賣、變賣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動工地塊中規劃可分割暫未建設的部分,也可以納入收回收購範圍。
四、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託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的處置存量閒置土地清單摸清底數,根據需要向社會發布收回收購土地徵集公告,綜合考慮企業意願、市場需求、地塊條件等因素,確定擬收回收購意向地塊和時序安排,分批納入土地儲備計劃,優先申報使用專項債券。處置存量閒置土地清單是安排專項債券的基礎,應當根據收回收購土地的情況動態更新。
五、土地儲備機構委託經備案的土地估價機構,對擬收回收購地塊開展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相較企業土地成本,就低確定收地基礎價格。市、縣處置存量閒置土地協調推進機制或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根據市場形勢、合同履約情況等,集體決策確定基礎價格下調幅度,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並經公示無異議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確認。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收回收購的,應當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確定價格。
六、收回收購的土地原則上當年不再供應用於房地產開發。確有需求的,應當嚴控規模,優化條件實施供應,在落實“五類調控”的同時,供應面積不得超過當年收回收購房地產用地總面積的50%。收回收購土地用於民生領域和實體經濟項目的,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