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行道逆向單車吃「不讓直行車」罰單 法官打臉:逆向沒路權

單車逆向斑馬線貨車撞上,警方卻開貨車駕駛「不讓直行車罰單。(示意圖達志影像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陳姓貨車駕駛日前被一輛騎在斑馬線的腳踏車撞上,警方研判是「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開他900元罰單,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交通局卻回覆「楊男縱有逆向過失,亦無損於陳男違規事實」;高雄地院法官認爲陳男通過路口時固然有減速慢行及注意路況上的責任,並沒有禮讓違規行駛在斑馬線上的義務,判決撤銷900元罰單。

警方調查,當時106年12月23日晚間9時許陳男開車,沿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東向西行駛右轉永定街口時,與騎乘腳踏車沿四維三路逆向行駛斑馬線的楊姓男子發生碰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初步分析,研判結果爲陳男有「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交通違規。

陳姓駕駛不滿結果提起行政訴訟,認爲自己是順行、右轉車輛,且腳踏車是逆向、直行在行人穿越道,依法並不需要禮讓違規的腳踏車先行,而且腳踏車騎士楊男當場也認爲自己違規在先,向陳男道歉,雖然雙方在對於事故沒有想要究責,警方逕行舉發他不禮讓直行車交通違規是「於法無據」,且違反刑法第169條第2項規定

審理期間交通局答辯主張「楊男縱有逆向過失,亦無損於陳男違規事實」;但是法官卻打臉交通局,指出斑馬線並非供腳踏車行駛的車道,而且讓車是建立在雙方有路權上高低區分時,以本案腳踏車逆向行駛在斑馬線上來說,本身就沒有路權可言,認爲陳姓駕駛沒有應優先禮讓腳踏車先行的法律上義務,判決撤銷罰單及違規記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