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春發/網路巨頭再不收斂 將成世界市場的過街老鼠
▲圖爲Google總部 。(圖/記者洪聖壹攝)
大型網路平臺市場最近出現兩則重大的新聞,一是紐約時報2021年6月7日報導,Google以美金2.7億美元的代價支付給法國政府,做爲在線上廣告市場濫用市場力量的和解金。
更令人震撼的是2021年6月16日美國政府拜登提名32歲的巴基斯坦裔的學者甘琳娜(Linna,Kahn)爲國家貿易委員會的主委,甘氏長期一直以大型網路平臺的不公平競爭行爲爲批評的對象,現在轉身一變,成爲美國政府的最重要監理者。
此外,根據路透社最新的報導,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準備對騰訊控股公司裁罰至少人民幣100億人民幣(約當新臺幣438億新臺幣),它和月初阿里巴巴集團被罰182億2800萬元人民幣,稍微少了一些,不過此趨勢代表即使集權制度下的國度裡,政府也開始對市場具有壟斷力的企業,進行市場力濫用行爲的遏止。
▲騰訊控股。(示意圖/路透社)
根據媒體報導騰訊之所以受罰,系源自於2016年收購了對手APP酷我與酷狗,以及取得環球、索尼與華納音樂集團的獨家串流權。之後,將部分的串流權授權給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廠商網易,但與網易進行交易時,採行不公平的壟斷性訂價。
2018年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啓動調查時,騰訊同意停止部分獨家權利後撤案。然而騰訊音樂持續保有周杰倫音樂的獨家使用權,繼續維持其對網易「雲音樂」,以及阿里旗下「蝦米音樂」的競爭優勢。
2018年歐盟主管市場競爭執委瑪格莉特 維斯塔哲(Margrethe Vestager)表示,谷歌非法利用Android近乎獨佔的地位,鞏固自家搜尋引擎和瀏覽器的市佔率。
維斯塔哲在記者會上說:「歐盟執委會決定針對谷歌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規,處以43.4億歐元(50億 美元)罰款(相當於臺幣1545億元)。」維斯塔哲明確的說:「谷歌從事非法行爲,鞏固網路搜尋引擎的壟斷地位。」因此受罰。
其次,2019年1 月 22 日,法國主管機構對 Google 開出首筆GDPR罰款,金額達 5 千萬歐元(約 5.7 千萬美元)──是自 2018 年 GDPR 法規生效以來首次對美國科技巨頭實施的重大處罰。
在2019年法國CNIL 檢查過程中,發現 Google 在兩個關鍵領域違反了新的隱私規則。第一,違反透明度和資訊義務,用戶無法輕易存取 Google 提供的資訊。
▲Google搜尋引擎。(圖/翻攝自Google搜尋網頁)
用戶登陸 Google 時,基於個性化的廣告會輪番出現,用戶爲了進入下一步驟,必須多次點擊按鈕和連接(5~6 次),才能存取相關資訊。某些用戶資料沒有提供有關保留期的資訊。這意味着如果用戶不被動接受廣告,無法提供服務。
再其次,2019 年 3 月 20 日歐盟反壟斷官員瑪格莉特 維斯塔哲 (Margrethe Vestager) 在新聞發表會表示,Google 公司利用搜尋服務的主導地位,迫使旗下網路廣告 AdSense 的客戶簽訂排他性協議,屏蔽競爭對手平臺的內容。 Google 的壟斷行爲已持續十多年。
歐盟對Google裁罰高達 15 億歐元的罰款,是歐盟近年來針對 Google 的第三次處罰,從而結束 Google 在歐洲面臨的最近一次反壟斷調查。2018 年 Google 因濫用行動平臺的主導地位被罰 43 億歐元,2017 年又因操控購物相關搜尋結果而被罰 24 億歐元。
最新的調查結束,Google 因反壟斷調查接到的罰單總額超過 82 億歐元。這次罰款低於前兩年,主要是因 Google 在 2016 年曾就 AdSense 的服務政策與歐盟委員會溝通,並宣佈調整廣告業務的合作方式。不過從Google被歐盟處罰的事實來看,似乎秀出Google在歐盟相當不受歡迎。
▲Google。(圖/路透社)
制裁產業領頭 是利是弊?
基本上可以發覺Google常藉由網路平臺的市場地位,進行獨佔力濫用的行爲,中國的騰訊網路公司對待與其交易事業的行爲,也有類似的情形。
大型網路平臺公司處於此情況,都會覺得有些委屈,認爲自己在網路平臺的大型經濟規模是靠自已的努力而來,而與其他相對交易人交易時,爲獲取較高的經濟利益,也是努力後應得的成果,政府機關實不能因爲我規模較大就用較嚴格的標準對待我,若是理由如此,政府的管制行爲就是處罰成功的企業。
這裡要提供當年美國施行反托拉斯法,許多企業家提出質疑時,老羅斯福總統的回答,他說「大型企業猶如大象,其他的中小型的企業如同小雞,關在同一雞圈(即同一市場),大象轉身時(即與中小企業交易)就要非常小心,否則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將一隻小雞踩死(代表傷害到中小企業的生存)」,由此觀點觀察大型網路平臺公司即有顧及小型企業生存權的責任。
更重要的是,大型網路平臺公司除了對經濟議題造成的干擾之外,它對政治上的影響力太強了,歐盟委員會官員瑪格莉特 維斯塔哲(Margrethe Vestager)最近的講話裡即點出數位平臺的影響力,因此我們需要更多控制這種影響力的東西,代表政府機關或社會不能忽視此經濟力轉變政治力的不正常發展。
▲Google與Facebook都被控壟斷廣告市場。(圖/CFP)
網路巨頭不僅壟斷 更具極大社會影響力
在商業、金融、娛樂和通傳產業的十家最大科技企業,目前的市值總額已超過十兆美元。按生產總值的標準觀察,它們加在一起之後,相當全球第三大經濟體。
全球各地的監理機關和立法者公佈一系列公告,他們所關注的內容有兩項:
一是反托拉斯議題,應當限制大型網路平臺公司濫用其市場力,剝削與其交易的中小型企業或消費者。
二是內容審查,藉由內容審查形成巨大的社會影響力。尤其是利用訊息流動的控制對政治運作的影響。
▲藉由內容審查形成巨大的社會影響力。尤其是利用訊息流動的控制對政治運作的影響。(圖/達志示意圖)
美國政壇最明顯的趨勢是,拜登將一向對網路科技大型公司有意見的法律學者吳修銘,延攬至其行政團隊,在國家經濟委員會(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制定競爭和科技政策;提倡民權主張改變大型科技公司的Vanita Gupta剛剛通過審查,擔任司法部的最高職位。
最近更將一向對大型網路平臺經營形式有諸多批評的年輕的法學教授Lina Khan敦聘爲FTC委員,準備對這些大型網路平臺業者的反競爭行爲與不正常的巨大影響力開刀,大型網路平臺業者要小心了。
除了歐美先進國家對大型網路平臺開始關心注意之外,澳洲通過一項強制谷哥與臉書向發行商支付新聞使用授權的法律;印度已讓政府對社羣媒體擁有了新的的權力;俄羅斯對Twitter上的訊息也進行限制;即使是開發中國家的緬甸與柬埔寨對網際網路也採行了廣泛的限制措施。
大型網路平臺公司的行爲是要稍作收斂了,否則很容易成爲全世界的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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