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總統大?憲法法庭大?還是立院大?為什麼

司法院憲法法庭。記者潘俊宏/攝影

最近,臺灣正在吵國會改革法的釋憲案,這個案子,其實很簡單,是非也很清楚,只不過,每一人基於自己的立場、自己的計算,有些人就變得前後自相矛盾,而這就是衆生相,不過是藉由不同的利益場合,露出狐狸尾巴罷了。

有讀書的人都知道,立法院制定法律,總統執行法律,憲法法庭解釋法律。由此可知三者之間的關係。如果這麼說還是不明白,沒關係,後文會公佈答案。上述,應該所有人都同意。因此,如果總統不執行法律,如果憲法法庭透過「解釋」去改變立法院制定的法律,那才叫擴權,其後果也是可預期的:一方面,行政權、司法權更不受信任,紛爭愈多,治理成本越來越高;另一方面,也將爲下一屆的政權更迭埋下伏筆,自作自受。

由上可知,憲法法庭只能解釋法律,而不能侵犯行政、立法的「固有領域」,這是爲什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展出所謂的「政治問題原則」(The 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以此作爲司法不介入政治問題的判斷基準。因此,臺灣的憲法法庭是否能受理此釋憲案?其實,是大有問題的。

在獨裁國家,獨裁者是所有權力的來源。人民的生命如同螻蟻,沒有任何保障,即使所謂的「人民代表」,也不過是獨裁者的衛生紙而已;而所謂的法院,也不過是獨裁者的打手而已,這麼說,應該沒錯吧!

儘管臺灣從1996年以來,總統已經直選,我們都以爲,臺灣民主化了。事實上,還差得遠!從哪裡可以看出來?從司法的可信度非常之低可以看出來。爲什麼司法的可信度低呢?因爲民選總統擁有所有的權力: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決策層全由總統提名,在這種情況之下,司法可信嗎?審計、彈劾、糾舉可信嗎?

至於立法院,以5月28日國會改革法通過之前的職權來看,有一個立法院的樣子嗎?能起到任何實質的監督制衡嗎?一點都沒有,純粹是狗吠火車,(質詢時)看起來很兇,事實上,牙齒不利,無法趕走惡賊。

先說預算權,有多少立法委員有能力、有時間審查預算?以目前立法院的配備、立法委員的人數,量能嚴重不足,以至於預算審查,名爲「審查」,事實上淪爲菜市場上的討價還價,對於看緊人民荷包、防弊興利的功能,意義不大。

再說人事同意權。總統握有所有最重要人事的提名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等等,但須經立法院同意。其實,這樣的憲法有失正當性。理由是,總統屬於行政權,不管是三權分立或是五權分立,既然是分立,總統怎麼能有其他三權(司法、考試、監察)的提名權,這纔是行政權的擴權!

在目前憲法的架構之下,實際運作確實也是這樣,那就是總統統領五權,五權變成了總統府下面的五個局,分別是:行政局、司法局、考試局、監察局、立法局,直接或是間接都歸總統管轄(哪個立委敢不聽話,就請出東廠擺平),總統最大。如此,能說臺灣是民主國家嗎?

這裡有必要延伸一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但這樣的做法顯然無法中立,同時也違背了三權分立的基本精神。比較公正、中立、有效率,且能彰顯民主價值的做法當屬德國。德國基本法規定,德國的憲法法院法官以及正副院長,由聯邦參議院(Bundesrat)和聯邦衆議院(Bundestag)推選產生,以確保其獨立性。這樣的設計,纔是臺灣該學習的。

三權之間,誰大誰小呢?我們來看一看德國的明文規定。德國基本法第20條規定:「所有國家權力來自人民,…行政權與司法權應受立法權與法律之限制。」德國爲什麼這樣安排?當然是有原因的。因爲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體現主權在民。其實不只德國,美國把國會列在憲法第一條,清楚地彰顯國會至上的原則。如果不是國會至上,又怎麼能說是主權在民?這不是再清楚不過了嗎?

誰是人民的代表?當然不是總統,立法委員纔是人民的代表。因此,立法院纔是所有權力的來源。因爲所有權力來自於人民,而立法院是民意的「全部」體現。

人民把總統選出來,總統只是人民的管家,而不是人民的主人,她/他當然必須接受主人的監督,哪有管家拒絕監督還盛氣凌主人的,目前的臺灣就是這樣,這哪裡是民主國家?

不可能有永遠的執政黨,因此,這次國會改革法的通過,不只有利於各政黨,更有利於臺灣人民權利的保障。臺灣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