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象山縣發佈購房補貼實施細則 最高不超過3萬元
觀點網訊:2月2日,寧波象山縣發佈購房補貼實施細則。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在象山縣購買新建商品住宅的個人可申請購房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預售、現售)購房人一次性給予網籤備案合同總價1%的貨幣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以下爲象山縣購房補貼實施細則原文
根據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發〔2023〕66號)精神,爲落實象山縣購房補貼政策,做好財政補貼申請、審覈、發放等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執行時間及對象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在象山縣購買新建商品住宅的個人可申請購房補貼。購房時間以購房人在寧波市房產市場監管服務平臺首次簽約時間爲準。
購房人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網籤的,無論何種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後進行網籤合同撤銷、變更的,均不得享受購房補貼。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補貼對象:(一)購買商業辦公用房;(二)車位、車庫、儲藏室、附屬用房;(三)企業購房(含企業和個人共有產權);(四)調產安置、房票購房;(五)同套房已享受人才購房補貼;(六)已享受人才房購房優惠;(七)通過產權調換、贈與、繼承、共有人之間轉讓、離婚分割、司法處置等方式獲得的房產。
二、補貼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預售、現售)購房人一次性給予網籤備案合同總價1%的貨幣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三、補貼申請
購房補貼以個人爲申請主體。符合享受購房補貼條件、房屋產權共同持有的,只能約定一方領取購房補貼。需提供的材料:(一)新建商品住宅購房補貼申請表;(二)購房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三)商品房網籤備案合同原件及相關頁複印件(個人、房屋信息、簽字蓋章頁);(四)購房人本人銀行卡原件及複印件。
四、申報兌付
(一)受理。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在完成合同網籤備案後,憑上述有關材料,到行政服務中心二樓不動產登記區79、80號窗口申報。(諮詢電話:0574-89387533 0574-65713720)
(二)審覈。縣住建局牽頭對申請補貼情況(網籤合同時間、購房人、房屋性質及有關申報材料等)進行審覈。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由縣住建局計算補貼額度,登記彙總,並負責保管購房補貼資料檔案;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及時將材料退還申請人;對符合補貼條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材料。
(三)兌付。經審覈符合購房補貼申領條件的,由縣住建局按月統一撥付給購房人(當月申請,次月30日前發放到位)。縣住建局牽頭,與縣財政局、縣人社局及縣房屋徵收中心等部門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對材料審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處理。
五、資金保障
(一)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全額保障。財政局要做好資金安排,確保購房補貼及時發放。
(二)縣住建局負責購房補貼發放情況統計。每月負責編制《新建商品住宅購房補貼資金髮放彙總表》,作爲財政補貼資金安排的參考依據。
六、申領時限
購房補貼申請受理期限從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截止時間爲2024年12月31日。凡是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房人,未在規定截止時間內申請補貼的,視作自動放棄,一律不再辦理。
七、風險管理
(一)住建局對已領取補貼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備案方式進行網籤鎖定,直至該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止。
(二)已領取購房補貼的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前,購房人確需撤銷網籤備案合同的,應將退返資金存入指定賬戶,憑繳存憑證按規定辦理備案合同撤銷。
八、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不負責任等行爲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購房人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貼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通過變更、撤銷網籤合同協助購房人套取購房補貼的房地產企業,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情節嚴重或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其他事項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縣住建局、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房屋徵收中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共同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