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天坑違法復工!楊文科「涉貪、施壓」遭起訴 滿滿10頁惡行曝
▲新竹縣長楊文科,竹北天坑案。(組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陳凱力、陳韻如/臺北報導
新竹縣竹北「丰采520」建案周邊從2022年4月開始連續發生塌陷、下沉工安問題,其中2023年4月27日的一臺特斯拉掉入天坑中最受矚目。新竹地檢署今偵結,認定縣長楊文科、工務處長江良淵,以及豐邑建設總裁劉樹居等12人涉嫌貪污等案件,認豐邑機構偷工減料釀成天坑,嚴重危及民衆身家安全;楊文科等公務員背棄民衆所託、圖利護航豐邑機構,官商勾結惡性重大,請法院從重量刑並沒收2.5億餘元犯罪所得。
稍早,新竹地檢署起訴滿滿10頁的說明全文曝光:
本署肅貪專責檢察官王遠志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本署檢察事務官偵辦楊文科等12人涉嫌貪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對楊文科等12人提起公訴。本署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違反建築術成規及違法復工案
(一)被告劉樹居、邱○喆、盧○吉、劉○幹:涉犯刑法第193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等罪嫌。
(二)被告陳○忠、洪○興(技師):涉犯刑法第193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至被告陳○忠、洪○興執行業務時,犯前述罪嫌,涉及技師法第39條應付懲戒事由乙節,另職權函請技師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認。
二、違法復工圖利案
被告楊文科、江良淵、黃○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違背法令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被告江良淵、黃○思另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三、規避調查僞證案
被告劉樹居、邱○喆、盧○吉、劉○幹、黃○美、李○強: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29條、刑法第168條之教唆僞證等罪嫌;劉○幹、胡○銘尚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僞證罪嫌。
四、財產來源不明案
被告江良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違反建築術成規及違法復工案
(一)設計階段
劉樹居、邱○喆、盧○吉、劉○幹均任職豐邑機構,明知本建案(丰采520)業於民國107年8月7日、109年1月17日結構外審審查通過之基礎開挖擋土設計爲在本建案周邊打設33.8公尺H型鋼擋土樁,以貫入土層8公尺(開挖面25.4公尺)後始得開挖,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24條規定使擋土設施具有足夠之強度、勁度及貫入深度以保護開挖面及周圍地層之穩定,預防民衆之意外傷亡、防止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而危及公共安全,然爲減少擋土費用之支出,竟基於違背建築術成規、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要求陳○忠技師違反前開規定將H型鋼擋土樁長度由33.8公尺縮減爲18.5公尺,以減少新臺幣(下同)1億5,598萬1,562元擋土費用之鉅額支出,又爲免外界質疑,則以H型鋼擋土樁中加設27公尺劣質混凝土之地質改良樁(即CCP)因應,另由洪○興技師出具錯誤且虛僞之檢核資料,假稱縮減後之擋土設計變位,符合安全之結構計算書配合,後陳○忠更擅自將經結構外審通過擋土設計圖面抽換爲縮減後之擋土設計圖面,交不知情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審查,致該中心誤信該縮減後之擋土設計,業經結構外審通過,而通過本建案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足生損害於北區安全衛生中心對於施工安全審查之正確性。
(二)發包施工階段
劉樹居等4人除以前述縮減後之擋土設計獲取暴利外,承前開違背建築術成規之犯意聯絡,罔顧本建案周邊道路、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於109年2月17日辦理本建案發包之採購發包會議中,將縮減後之擋土設計之CCP長度再擅自刪減爲15.5公尺(刪減百分之42.6,即18.5公尺以下全無擋土措施),以此方式再減少2,690萬1,640元費用支出。另不顧本建案柱下抗浮樁旁地質改良CCP數量攸關本建案抗浮樁之抗浮能力,擅自縮減可能導致本建案倒塌之風險,竟仍將本建案柱下抗浮樁旁CCP數量刪減高達百分之45.6(由1,873支29公尺、總長5萬5,016公尺,減爲1,103支27公尺,總長減爲2萬9,905公尺),以取得不法利益1,791萬7,690元,以此方式再減少共計4,481萬9,330元鉅額費用支出,後由豐邑機構所屬頌揚公司將前開偷工減料且刪減多次之基礎工程發包與金霆公司施作,影響本建案基地及其周邊道路、建築物安全。(偷工減料示意圖如下)
(三)因上開偷工減料導致建案及周遭道路塌陷(即天坑)
(四)本建案及周遭道路因豐邑機構偷工減料造成天坑坍塌,新竹縣政府自111年6月16日至112年5月1日間,總計發出4次停工命令,然劉樹居、邱○喆、盧○吉、劉○幹爲求掩蓋未按圖施工偷工減料犯行及避免停工可能導致鉅額損失,置停工命令於不顧,繼續進行諸如吊裝柱體、大梁、鋼構、向下開挖土方等違法施工行爲。
二、違法復工圖利案
1.未依法制止違法復工及第1次復工
江良淵、黃○思明知本建案已有前述違背停工命令違法施工情形,本應以書面勒令停工、制止,卻基於圖利犯意聯絡,未予制止而默許本建案繼續違法施工,致本建案得以規避停工損失及避免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刑事責任,仍於111年7月26日同意本建案第1次復工。
2.第2次復工
楊文科明知本建案已經發生第1、2、3次坍塌,坍塌原因不明,且其亦於第2、3次坍塌時,已公開宣示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找出坍塌的根本原因、嚴審改善計劃,未完成改善前不能復工,新竹縣政府爲辦理事故肇事原因調查及審查復工相關鑑定報告,因此成立「新竹縣政府處理豐邑建設丰采520建案1110731崩塌事件專案小組」(下稱專案小組),並由江良淵擔任召集人,后豐邑機構多次藉故請求復工均遭新竹縣政府駁回,邱○喆爲求復工即多次私下請託楊文科協助復工,並提供楊文科競選總部土地,豐邑機構且於111年11月1日以政治獻金方式回捐楊文科支付之租金87萬7,420元,然專案小組於111年12月19日會議時,仍以豐邑機構未提出「事故原因」鑑定報告,且所提出之2份透地雷達資料有重大差異爲由,否決復工申請,然楊文科在邱○喆私下請託下,仍要求江良淵協助復工,並向邱○喆表示江良淵會協助並已溝通好,惟江良淵擔心違法復工責任,而未於專案小組111年12月26日會勘時到場,專案小組(26日)會勘時仍重申須依委員要求改善、回覆,始能再次排會審查立場,江良淵會後更拒接邱○喆關切電話,江良淵配偶憂心向江良淵稱:「你處事要謹慎小心」,楊文科見江良淵未協助復工,在邱○喆請託下,爲圖利豐邑機構,竟於111年12月27日指示江良淵,合謀於翌(28)日增加專案小組會勘同意復工方式爲豐邑機構解套,楊文科更預定於會勘時到場,以免專案小組委員反對,同時私下要求豐邑機構於會勘時加強止水,以此方式規避專案小組審查,後111年12月28日專案小組會勘時,楊文科亦擔心違法復工責任而未到場,江良淵見會勘時現場仍有滲水且專案小組未曾認定坍塌事故原因或有任何結論,竟仍依與楊文科圖利合意,私下違法許諾邱○喆送報告後即可復工,並通知有犯意聯絡之黃○思,后豐邑機構得楊文科、江良淵、黃○思前述違法放水復工承諾下,旋依邱○喆「亂做、快交」指示,草率製作111年12月19日會議、111年12月26日會勘回覆等文件送交新竹縣政府申請復工,江良淵明知申請復工資料中未有「事故原因」鑑定報告,更未經專案小組審查,甚至在科長賴○展明白反對下,仍指示黃○思於公文中虛僞載稱:「旨揭建造執照造成公安事件原因疑似爲地下水滲漏,案經豐邑建設提供改善相片,已無滲漏現象,本案地下水滲漏部分已改善,實無停工之必要」等不實理由,據以同意本建案於112年1月12日第2次復工,以此方式圖利豐邑機構。
3.第3次復工
本建案112年1月12日第2次復工後,旋於翌(13)日發生第4次坍塌,新竹縣政府因此再對外宣示勒令停工並要求釐清原因、完成改善前不能全面復工、限期改善並將嚴審改善計劃,江良淵、黃○思並因此於112年1月16日籤辦第3次停工,黃○思更向賴○展擔心稱:「誰打電話來都要把真正問題解決纔會復工」,然邱○喆爲求掩蓋前述偷工減料犯行及避免停工可能導致鉅額損失,欲規避專案小組外部審查直接復工,旋於同(16)日再次私下請託楊文科協助復工,並要求江良淵於翌(17)日在辦公室等待楊文科指示,江良淵因第2次違法復工已遭議員質疑,恐楊文科將再次施壓可能招致違法復工責任,不得已竟低聲向豐邑機構人員請託私下疏通議員,後劉樹居、邱○喆遂於112年1月17日上午與楊文科、江良淵在新竹縣政府縣長室見面,劉樹居、邱○喆見江良淵原堅持復工資料應送專案小組審查立場,仍請託不要送外部審查,劉樹居更提出「借用道路一半施工可避免再次坍塌時有車輛或民衆掉落降低風險」之替代方案,楊文科、江良淵均明知應依新竹縣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4條、新竹縣建築公安事件處理原則第1條等規定,待主任技師及工地負責人確實檢查並請監造人鑑定,且經鑑定不危及公共安全時,始得准予繼續施工,江良淵無不經專案小組審查復工相關鑑定文件即自行同意復工之裁量權,且未查明事故原因並改善前,以上開替代方案任意復工,有再次坍塌之高度風險,然楊文科、江良淵竟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仍同意由豐邑機構向竹北市公所借用勝利二路並於辦理施工說明會後,即可復工之替代條件(即無須復工計劃、技師鑑定、查明事故原因),江良淵旋將該違法復工決定系由縣長、豐邑老闆討論而得之結論通知黃○思,黃○思雖知前開條件違法仍遵循上意,后豐邑機構於112年1月30日始正式收到第3次停工命令公文,邱○喆誤認江良淵反悔,甚至以簡訊責問楊文科稱:「縣長新春愉快!剛剛收到縣府發出的停工文件,在年前拜會縣長已經同意召開說明會後就可以復工,工地也已經完成說明會且已經將說明會的結果送交縣府工務處,完成復工程序,今天又接獲上述公文,不知有何意思?請縣長能協助幫忙讓工地儘速復工!謝謝縣長的恩待!」,江良淵獲報甚至欲再縮減替代條件,經黃○思向劉○幹確認稱:「文早發,而且你老板知道」、「他們有協調過」、「是取得竹北市公所借路後開施工說明會」、「縣長處長你老板一起說的」、「處長轉述」等語後,豐邑機構乃於借用道路後即申請復工,江良淵明知申請復工資料中未有「事故原因」鑑定報告更未經專案小組審查、更無任何復工計劃或技師勘驗資料,仍基於圖利之犯意,依前述楊文科同意之替代條件,於112年2月2日使黃○思籤辦復工,並通知楊文科、楊○慈及邱○喆,楊○慈見狀擔心民衆反彈,遂於112年2月2日傳訊息與楊文科稱:「520要復工一事已經引起關注,接下來會監控輿情」等語,後新竹縣政府於112年2月4日同意本建案第3次復工,以此方式圖利豐邑機構。
4.搶險復工
本建案第3次復工後,又於112年4月27日發生第5次坍塌,致特斯拉掉落坍塌坑洞損壞,新竹縣政府因此勒令第4次停工,楊文科於112年4月29日接獲楊○慈通報:「到底地下掏空影響範圍有多大,到底要不要徹底了解,還是等有狀況才處理。內部資訊:工地裡面的樁已經歪斜」;本建案於112年5月17日又因違法施工並遭勒令停工,新竹縣議員歐陽霆亦於112年5月25日,在新竹縣議會向楊文科質疑稱「工地坍塌五次是否有照圖施工」、「莊敬六街已出現3公分裂縫,路面往520基地移動」,楊文科明知是否復工應由專案小組專業判斷,竟仍於112年5月27日江良淵召集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中,以隨扈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對正在開會之江良淵要求稱:「一定要想辦法給他過」等語施壓江良淵,後專案小組果由江良淵主導下,同意本建案搶險施工7日。嗣後楊文科仍於112年7月4日,前往喜來登飯店東館2109號總統套房與利害關係人劉樹居、劉○芳私下見面,接觸並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豐邑機構提供之免費餐食招待,並承諾稱:「7/9上階段搶險30天結束,可以直接銜接下去,直接往下做」、「搶險就是根據法規,認定地下室基礎工程還沒有完成有安全疑慮,才做搶險,不應分階段」、「豐邑之森復工可以儘速辦理」,劉○芳後於112年7月5日旋前往工務處,向江良淵以楊文科於總統套房之承諾施壓並要求同意復工,然江良淵心有顧忌,不願同意,劉○芳又於112年7月21日再次與江良淵協調本建案搶險施工及復工事宜,江良淵遂直接對劉○芳稱:「520復工討論,請你們跟縣長約時間」表達本建案是否復工,實際由楊文科決定,其已不願出面負責立場。楊文科後又依劉○芳請託,於112年7月25日召江良淵至縣長室會談本建案復工,江良淵擔心本基地周邊路基已經淘空而有危險,遂要求稱:「道路全面路基改善,請豐邑要考慮做」等語,然楊文科卻袒護豐邑機構稱:「這不是豐邑的責任,是當初林光華縣長時代發包的工程,和管線舖設時回填不實,不應該讓豐邑做。縣府要編預算來全面檢視,520周邊要列爲重點檢視區域」等語,劉○芳見楊文科有意護航,遂請託稱:「本建案何時可以開始準備復工送件?」,江良淵礙於楊文科壓力,遂拖延稱:「於法,工務處沒辦法阻止你們申請復工,但最好不要在下次議會結束之前提出,否則會受到民進黨議員火力全開的砲轟,我們很難抵擋得了。原則上要證明造成停工的原因不復存在,比照類似浩瀚一品案作法,需做周邊安全鑑定」等語,表達至少須有第三方鑑定事故原因及其已不願繼續護航立場,楊文科見江良淵態度有變,亦不願自行承擔責任,遂未再命江良淵違法同意復工而作罷。
三、規避調查僞證案
劉樹居、邱○喆、黃○美、盧○吉、李○強、劉○幹爲免前述偷工減料犯行爲本署發覺,遂虛構第1次坍塌前因施工困難,始將18公尺以下CCP改以橫向CCP施作方式之謊言掩飾,並由劉○幹於111年10月13日、胡○銘於111年11月8日、112年7月11日於本署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爲虛僞證述,並提出登載不實之工程日報表及與金霆公司虛僞籤立之契約配合,妨害本署檢察官偵查之正確性。
四、查獲過程及財產來源不明案
(一)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於112年7月27日搜索本建案工地、豐邑建設公司後,查扣豐邑送禮名 冊、行動電話及相關工程日報表等資料後,發覺江良淵疑有自104年至112年 間,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爲收受賄賂、圖利犯行,再命新竹縣調查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持搜索票,於112年9月7日7時10分許至江良淵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住處搜索,當場扣得記載藏錢位置之「寶藏圖」便條紙2紙,依「寶藏圖」所載位置之陽臺排水溝內查獲黑色塑膠袋及紙袋各1 包(其中塑膠袋內裝有沾滿泥而毀損之面額壹仟元及貳仟元紙鈔十疊餘,經鑑識後金額共計139萬6,000元、紙袋內則裝有面額壹仟元新紙鈔60萬元)、小客車上起出現金3萬元,共計202萬6,000元,經層報本署檢察長後,指示調查官依「寶藏圖」便條紙記載位置逕行搜索,調查官旋於同日10時32分許,在江良淵配偶溫○萍位在臺中市太平區住處搜索,在2樓書房防潮箱下方木製抽屜櫃,扣得來源不明面額壹仟元之現金40萬元;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江良淵父親江○霖位在苗栗縣卓蘭鎮住處搜索,在苗栗住處江良淵房間衣櫃最底層,起出數十袋裝有面額壹仟元及貳仟元紙鈔之牛皮紙袋或信封,扣得來源不明之現金1,240萬9,000元(部分信封系以新竹縣政府公文封盛裝),前開查扣之現金及依據「寶藏圖」所查扣之現金來源顯然不明,且與江良淵收入顯不相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多次命江良淵說明查扣現金來源,迄至113年2月29日,江良淵仍對該等現金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未遵檢察官要求說明上述可疑財產來源之命令,而違反據實合理說明義務。
(二)爲查證餐券等資金流向,本署再命新竹縣調查站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2年10月19日至喜來登飯店、劉○芳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喜來登飯店送禮年節名單等資料,依據相關查扣資料比對,本署又命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新竹縣調查站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3年2月29日搜索新竹縣政府縣長室、新竹縣縣長官邸及楊文科住處,並在縣長室扣得現金12萬3,500元及金幣1枚、金飾7枚;縣長官邸扣得現金57萬5,000元、在臥室化妝臺扣得喜來登員工名片1 張(就楊文科涉嫌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另分案偵辦)。
參、量刑意見
(一)關於楊文科部分:其擔任新竹縣長,應依職責善盡監督義務,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始不負人民所託,竟在未查明本建案基地周邊多次坍塌原因下,一再聽憑建商(有關楊文科與豐邑機構人員接觸整理如附表)請託而對轄下公務員關說甚而共同圖利,更不避嫌收取利害關係之豐邑機構提供免費使用競選總部、餐券、餐食招待等利益,罔顧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之巨大風險,逕以建商利益與被告江良淵共同爲違法第2次復工,旋即發生坍塌,仍未生警惕,反共同私下決議在無專家勘驗現場確認安全下再次爲違法第3次復工,以人民生命、財產作爲建商違法施工豪賭之籌碼,比對其多次對外強硬表示務必徹查事故原因之宣示尤爲虛僞,更不論違法復工多次造成坍塌,在僥倖無人傷亡下,仍不知悔悟,無視人民追求真象避免釀災之卑微請求,甚而幕後指示被告江良淵想方設法通過應由專家判斷之搶險計劃,踐踏專業,將人民生命、財產暴露於高度危險,破壞民衆對於首長照顧人民生命財產之根本信賴,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與營建品質,視人民生命財產爲與建商交好維持關係可捨棄之棋子,犯罪之動機、惡性均重,且其多次施壓下屬執意悍然違法圖利建商之犯罪手法,竟致位高權重掌管建商命脈之一級主管心生畏懼反須低聲屈求建商以疏通議員,甚至低聲向建商報告違法之復工進度,更不論僅聽聞縣長惡行之處長配偶亦感危機而叮囑處長小心,無異使本應受節制之建商立於執法公務員之上,甚而敢囂張稱:「縣長我罵」、「可以跟他講明」、「不用安全」、「不用理他們」、「要強勢」、「到時候什麼都可不做」、「亂做、快交」等語,如無楊文科包庇袒護,如此曾有偷工減料劣跡(例如:竹北浩瀚一品建案塌陷案)建商又豈敢如此胡作非爲,更不致後續再發生第4、5次等坍塌,以本建案量體巨大及周邊衆多之居民身家性命觀之,坍塌所生之實害及危險莫尤爲甚,是其犯罪手法、違反義務程度及所生危害均烈,復請考量其任公職40多年,長期受國家栽培,受民衆付託連任新竹縣縣長,深受鄉親信賴,本應忠實服務民衆回報縣民所託,竟無視周邊往來上萬居民身家性命之憂,對近千位民衆連署求援袖手,甚且敢於第3次坍塌後仍私下稱:「丰采520 已經無關緊要,沒有人關注」,對劣跡建商有求必應,還奢言對建商與民衆一視同仁,實有愧民衆託付,其侍建商如上賓、對百姓安居生活的請求卻如草芥般的不以爲意,故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昭炯戒。
(二)關於江良淵部分:其擔任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處長,本應謹慎執行職務,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善盡監督之責,卻包庇建商私下違法施工,甚而與被告楊文科合謀矯作事故原因違法復工,忝爲損鄰事件處理專家,一再信誓旦旦保證嚴格監督施工品質,竟不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罔顧專業曲意配合上級及建商需求,犯後又絞盡腦汁爲建商掩蓋,矯詞卸責於其他下屬,甚且以新聞稿對外謊稱第3次違法復工系經與本署取得共識下所爲,爲圖掩飾自己犯行竟妨害人民對司法信賴,犯後態度尤爲惡劣,違背職責視人民生命、財產及司法於無物,犯罪程度甚重,是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爲儆懲。
(三)關於劉樹居、邱○喆、盧○吉部分:其3人在營造、建設行業執業多年,理應本其專業,興建符合建築技術與公共安全之建物,卻爲謀取龐大不法利益,違背專業與良知,施壓專業技術人員配合而爲前開業務登載不實、違背建築術成規等犯行,且被告劉樹居、邱○喆一再要求下屬未按圖施工節約費用,致生公共危險後仍不思改過,爲貪圖私利及掩蓋真相,自恃有縣長爲之包庇,屢於停工期間違法施工,更於下屬回報因無擋土措施導致基地內部已多次坍方下,不顧繼續違法開挖可能導致建築物倒塌之巨大風險,卻以周邊居民生命、財產及勞工之生命爲賭注而執意違法向下開挖施工,徒增倒塌風險,爲獲取暴利及掩蓋真相屢屢利用首長施壓政府官員配合,致本建案多次違法復工,使人民生命財產無端再次陷於巨大風險,僥倖未釀巨禍,甚而在本署介入調查後,爲掩飾犯行,又教唆他人僞證或虛僞製作相關不實文書、契約等以爲掩飾,惡性甚重,考量建築物營造品質攸關人民生命、財產與公共安全且同機構先前已有偷工減料釀災前例,如未予重懲,實難生警惕,故均請法院從重量刑,以免再生憾事。
附表-楊文科與豐邑機構人員見面、收取利益或聯繫有關本建案情形
肆、沒收
本案經估算被告劉○居等人因違背建築術成規犯行,使豐邑建設公司、頌恩公司獲致的不法利得爲1億7,389萬9,252元;被告楊文科、江良淵、黃○思違法圖利豐邑建設公司、頌恩公司違法施工120日之不法利得6,208萬9,560元(517,413X120),共計2億3,598萬8,812元(業據本署檢察官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扣押,該院以112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準扣押在案);另被告江良淵犯罪所得1,483萬5,000元,均請法院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