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刊報導稱李宗瑞是「淫魔」 北檢:可受公評之事、不起訴
今年鏡週刊報導,富少李宗瑞用安眠藥下藥迷姦女子、是淫魔,鏡週刊負責人裴偉、副總編輯、編輯及記者等5人,遭李宗瑞提告涉犯刑法加重誹謗、公然侮辱。臺北地檢署今偵結,認定週刊報導爲可受公評之事,非出於真實惡意爲文,罪嫌不足,全案處分不起訴。
今年2月28日,鏡週刊報導「比李宗瑞更壞!指控者遭攻擊 富二代淫魔迷姦偷拍逾10女」,文載「富少淫魔李宗瑞十多年前迷姦、偷拍數十名女子的重大刑案,轟動社會,⋯⋯」、「姊妹花遭李迷姦提告⋯⋯」、「在酒中摻安眠藥,灌醉被害人後撿屍返家性侵」等語。
身處獄中的李宗瑞認爲,該則報導將自己與另案被告蘇鬱翔所涉嫌的犯行作比較,稱他是「淫魔」,認定鏡週刊未經查證即寫他有下藥迷姦被害人等情,詆譭其名譽。
李宗瑞針對「用安眠藥下藥迷姦」女子部分,提告裴瑋等人涉犯刑法之加重誹謗;另就報導指他是「淫魔」部分,提告公然侮辱。
被告記者向檢方辯稱,李宗瑞已因前案遭判刑宣告39年多,他涉犯的案件爲妨害性自主罪,稱李宗瑞爲「淫魔」爲合理的意見表達,算是可受公評之事。
檢方指出,李宗瑞所涉的歷審判決有載明,與他性交的女子均有陷入昏迷、意識不清而精神障礙或不能抗拒情形,且李宗瑞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39年2月,網路亦有他的性侵案內容,認定李宗瑞性侵案件爲重大社會事件。
檢方認爲,一個人所享受的名譽,是否值得法律加以保護,應該取決於一個人過去的行爲,而不只是旁人對他形成正面還是負面的意見而已。名譽法益實爲「不受他人以謊言毀損的社會評價」,禁不起真實揭露的社會評價,可能是值得法律保護的隱私,但不是值得法律保護的名譽。
檢方指出,因此報導指稱李宗瑞爲淫魔,縱使讓李宗瑞感到不快,但報導對象爲蘇鬱翔而非李宗瑞,被告記者等人在本案中非出於真實惡意爲文,仍在言論自由保護範圍內,罪嫌不足,全案處分不起訴。
富少李宗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