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準確把握《監察法》修改的主旨要義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中央關於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爲國家意志,進一步健全反腐敗基礎性法律制度,爲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提供有力保障。

一、充分認識修改《監察法》的重要意義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20日審議通過的《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監察法》的實施,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從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高度,對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敗鬥爭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對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與時俱進地對《監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作出明確部署。《監察法》作爲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反腐敗國家立法,是黨和國家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及時修改《監察法》,堅持和強化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堅持和完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完善監察機關派駐制度,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增強監察全覆蓋的有效性,有利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增強治理腐敗效能,提升黨的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更好實現新時代新徵程黨的使命任務。

二是鞏固拓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監察法》實施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改革舉措不斷出臺,改革成效不斷顯現。修改《監察法》,及時把在黨中央領導下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積累的寶貴經驗制度化,將實踐成果上升爲法律規定,能夠爲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長久法治動力,有利於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動制度創新的良性循環。

三是解決新形勢下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當前,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並全面鞏固,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剷除腐敗滋生土壤和條件的任務依然艱鉅。修改《監察法》,根據反腐敗鬥爭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授予監察權限,優化留置期限,完善反腐敗的手段措施,打通理順制度堵點難點,有利於依法解決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監督執法工作的精準性、實效性,彰顯高壓懲治腐敗的鮮明態度,爲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四是加強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的有力保證。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監察法》集組織法、程序法、實體法於一體,對保障各級監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發揮了積極作用。隨着監察實踐的不斷豐富發展,修改《監察法》,進一步完善監察程序、嚴格批准權限,健全監察機關內控機制,嚴格對監察人員違法行爲的責任追究,有利於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加強規範化、專業化建設,健全自身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體系,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推進新時代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準確把握《監察法》修改的主旨要義

《監察法》是監察機關開展監督執法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學習理解修改後的《監察法》,準確把握其內涵要義和實踐要求。

(一)強化監察法治理念,促進在法治軌道上深化反腐敗工作。監察法治理念是監察工作領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具體體現,指導監察執法工作的具體實踐。2018年制定《監察法》,將“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法治理念具體化爲監察工作原則,有力推動了監察工作法治化。本次修改《監察法》,堅持理念創新和制度創新同步推進,總結《監察法》實施以來在推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新舉措新經驗,提煉轉化爲監察法治理念,並貫通落實和體現到各項具體制度設計之中。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爲貫徹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在監察工作原則中增寫“尊重和保障人權”,並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細化爲“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彰顯了監察工作依法保障人權的鮮明立場。同時,將人權保障理念落實到《監察法》關於調查取證、措施適用、救濟機制等新增規定中,涵蓋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人身權、知情權、財產權、申辯權、申訴權以及申請複審複覈權等各項合法權益,充分體現懲治腐敗與保障人權有機統一的法治精神。二是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職責。守法律、重程序,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法定程序是監察機關履職行權的基本遵循,公正執法是監察工作的內在要求。《監察法》修改將這一法治理念納入監察工作原則,並相應完善監察程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相關規定,以法律形式強化監察機關公正開展監察工作的要求。在第五章監察程序中增加規定,“調查人員應當依法文明規範開展調查工作”,並明確了不得以暴力等方式收集證據的要求,堅決杜絕違法取證。三是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時需要企業經營者協助調查,這種情況下,要查清問題,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修改後的《監察法》落實黨中央要求,對監察機關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作出專門規定,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需要企業經營者協助調查的,應當保障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避免或者儘量減少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爲促進企業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二)完善監察派駐、派出制度,增強監察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對權力監督的全覆蓋、有效性,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修改前的《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派駐、派出制度,各級監察委員會依法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派駐、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有力推進了監察全覆蓋。爲進一步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分工協作的監察全覆蓋體系,增強監督有效性,修改後的《監察法》結合派駐、派出機構改革實踐,豐富完善了監察派駐、派出制度。一是細化派駐、派出相關規定。進一步明晰派駐範圍,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機關”和“事業單位”予以明確列舉。將原規定的“所管轄的行政區域”修改爲“特定區域”,更加精準體現監察委員會依法向地區、盟、開發區等不設置人民代表大會的區域,以及不設立監察委員會的街道、鄉鎮等特定區域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專員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增強法律規定的指向性。二是創設監察再派出制度。根據修改前的《監察法》的規定,只有各級監委可以派駐、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而且只能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等單位派駐、派出。因此,對於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爲主的單位而言,國家監委只能向其中央一級單位派駐監察機構。實踐中,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爲主的單位的公職人員隊伍規模大,單位層級多,國家監委派駐機構的監察監督難以有效覆蓋全系統。同時,中管企業、部屬高校和國務院國資委下屬的委管企業在監察權運用的全覆蓋方面存在與此相同的問題。爲解決上述問題,本次修改《監察法》新增監察再派出制度,規定經國家監委批准,國家監委派駐本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爲主的單位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其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普通高等學校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察機構,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再派出。監察再派出制度爲國家監察工作注入新的動能,有利於實現監察權向下延伸,增強監察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

(三)授予必要的監察權限,加強反腐敗能力建設。爲保障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責,《監察法》對監察機關在工作中可以採取的監察措施作了明確規定,爲保障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法堅持授權與控權相結合,既賦予監察機關必要權限,進一步豐富反腐敗工具箱,又強化對監察措施行使的管理監督。一是科學構建監察強制措施體系。根據反腐敗工作需要和監察工作特點,本着確有必要、科學合理的原則,新增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三項監察強制措施,與原有的留置措施一起,形成輕重結合、配套銜接、環環相扣的監察強制措施體系。這有利於監察機關更好應對複雜實踐情況,減少留置措施適用,保障相關人員人身安全。二是嚴格規範監察強制措施適用。在依法授予必要的監察強制措施的同時,對新增監察強制措施適用情形予以列舉式規定,明確採取相關措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經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防止實踐中濫用。完善相關權益保障條款和刑期折抵規定,確保相關措施嚴格規範行使。同時,專門增加關於將管護、留置措施依法變更爲責令候查措施的規定,體現慎用管護、留置措施的立法精神。三是合理優化相關監察措施。修改後的《監察法》深入貫徹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的基本法治理念,進一步明確談話、函詢措施的法律地位,優化勘驗檢查措施相關表述,增加關於調查實驗的規定,以保障監察機關依法有效履行監察職責。

(四)細化完善監察程序,嚴格規範監察權行使。開展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體與程序並重,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監察法》專門設置監察程序一章,對監察機關開展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並在程序中貫穿監察機關、監察人員的工作權限和履職要求。修改後的《監察法》聚焦監察工作程序中的關鍵點和風險點,構建完善更加規範、嚴密的監察工作程序,在監察權運行的重要環節充分彰顯嚴格依法履職行權的法治要求。一是優化留置期限制度。在現行留置期限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經國家監委批准或決定,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留置期限,省級以上監察機關發現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計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適應監察辦案實際,解決重大複雜案件留置期限緊張的問題,保證辦案質量和效果。同時,嚴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長和重新計算的審批層級、適用條件和次數等,切實防止實踐中泛化使用。二是強調審理的審覈把關和監督制約作用。在修改後的《監察法》中明確審理程序的法律地位,要求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性質認定、程序手續、涉案財物等進行全面審理,充分發揮審理對調查的審覈把關作用。三是明確承擔留置場所看護勤務的機關。要求由公安機關負責省級以下監察機關留置場所的看護勤務,並對留置看護隊伍的管理作出原則規定。這爲公安機關開展留置場所的看護勤務工作提供了更爲明確、充分的法律依據,有利於加強留置看護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

(五)突出對監察權的嚴格管理和約束,堅決防治“燈下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監察權是把雙刃劍,也要關進制度的籠子,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監督,行使權力必須十分謹慎。2018年制定《監察法》,在第七章專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構建系統化全方位的監督機制。在此基礎上,修改後的《監察法》在頂層制度設計上進一步突出對監察權的嚴格管理和約束,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監督制約機制。一是明確特約監察員的法律地位。及時將近年來特約監察員工作的實踐成果上升爲法律制度,規定特約監察員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行監督,爲進一步發揮特約監察員監督作用提供製度保障。二是新增監察禁閉措施。鞏固深化全國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增加規定監察人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爲防止造成更爲嚴重的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監察機關可以對其採取禁閉措施,體現對監察人員從嚴監督和約束,推動常態化清除害羣之馬,永葆忠誠乾淨擔當、敢於善於鬥爭的鐵軍本色。三是完善申訴追責機制。結合新增監察強制措施、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的要求,相應完善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切實做到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監管好自己,對執法違法的堅決查處,決不護短遮醜。四是強化保密要求。將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個人信息納入保密範圍,強化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

三、抓好修改後的《監察法》貫徹實施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必須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貫徹執行。各級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要把學習貫徹修改後的《監察法》作爲重要任務,認真抓實抓好,確保制度落地生根。

一是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改革部署一體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等作出重大決策部署,爲下一步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指明瞭方向。修改《監察法》,既是貫徹落實三中全會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又爲下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法治助力。貫徹實施修改後的《監察法》,要與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和即將召開的四次全會工作部署相結合,與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結合,堅持黨中央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以制度建設爲主線深化改革,健全完善《監察法》配套制度,深化組織和制度創新,及時將修改後的《監察法》關於監察再派出、監察強制措施、留置看護隊伍等規定轉化爲改革成效,在法律框架內推動和保障監察機關內設機構、派駐機構、基層監督等領域改革落實落地。

二是忠實履行《監察法》賦予的職責。本次修改《監察法》,將“深入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爲首要立法目的,豐富和完善監察機關履職措施,充分彰顯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的堅定決心。各級監察機關要堅決扛起反腐敗職責,用好法律賦予的各項措施,切實履行反腐敗國際合作職責,深化整治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腐敗,嚴肅查處政商勾連破壞政治生態和經濟發展環境問題,豐富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有效辦法,加大追逃追贓力度,持續釋放從嚴懲治腐敗的強烈信號,督促廣大公職人員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促進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爲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強保證。

三是提高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本次修法秉持審慎賦權、嚴格限權的理念,對監察機關進一步提出行使權力必須十分謹慎、嚴格依法開展監察工作的要求。各級監察機關要嚴格落實修改後的《監察法》各項規定,採取監察強制措施、延長留置期限等必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嚴格遵守法定適用條件和期限,依法出具和送達法律文書,從嚴掌握、慎重採取相關措施。要以學習貫徹修改後的《監察法》爲契機,鞏固拓展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強化監察機關自身建設,嚴格落實權力運行內控和監督制約機制,打造忠誠乾淨擔當、敢於善於鬥爭的紀檢監察鐵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