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
一、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將「有限合夥」納入中小企業適用範疇。
二、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放寬「有限合夥」爲本措施適用對象,並將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之「人才培訓支出」列入投資抵減範圍。
三、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一)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的啓動門檻,刪除「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投資額」的適用門檻。
(二)維持增僱24歲以下及增加納入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爲適用對象,且將逐年滾動調整基層員工薪資適用範疇(將配合勞動部公佈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進行調整),並就其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之減除率均適用200%。
(三)另鑑於本年7月31日修正公佈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明定政府應推動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建構友善就業環境,發揮高齡者職場優勢,爰子法開放增僱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亦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四)考量108年5月15日修正公佈之勞動基準法第9條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爲不定期契約,已適度改善派遣勞工過去較無穩定工作保障之情形,爰修正開放人力派遣服務業亦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四、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的啓動門檻,並將營利事業所得額加成減除之比率率由130%提高至175%。此外,基層員工薪資適用範疇之認定,並將依前一年度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每年公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