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法官枉法 臺灣淪爲狗腿王國

中國時報社論

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遭壹電視節目《年代向錢看》主持人陳凝觀辱罵「國臺辦狗腿」等語,提起告訴並求償300萬元,日前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爲這些屬於「善意言論」,因此判蔡衍明敗訴確定。這樣的判決無論是在法律面、政治面、媒體環境面甚至是社會教育面,都做了最差的示範,造成極爲負面的影響。

蔡衍明主張,陳凝觀在2019年6月27日主持《年代向錢看》節目時,涉辱罵他是「國臺辦的狗腿」,損害他的名譽權,造成他極大的痛苦,因此提起「侵害名譽權民事訴訟」。臺北地院2022年3月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高等法院2023年1月二審判決上訴駁回。蔡衍明再提上訴,最高法院民事庭在4月30日裁定指出,陳凝觀在節目中的用語,並非單純以負面用語抽象謾罵上訴人,也沒有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系善意發表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爲。」因此裁定上訴駁回。

罵人「狗腿」竟然被認爲是善意言論,簡直荒謬至極!法官要不要做個民調,隨便問問市井小民,如果有人說他是狗腿,有多少人會覺得對方是善意?如果有人稱做出這種判決的法官是特定政黨的狗腿,法官會不會認爲沒事,還稱讚對方是一片善意,不必計較?可能嗎?法官如此正面評價「狗腿」一詞,以後老師、家長要怎麼教育小孩?

罵人狗腿絕非善意

衆所周知,坊間有一個「罵人價目表」,也就是罵人會被判罰多少錢,如罵人「更年期到了」是公然污辱罪,罰2000元;罵「王八蛋」是侵害名譽權,罰6000元;套用陸劇臺詞「賤人就是矯情」,罰5萬;罵人「下流」被認爲有輕蔑之意,構成公然侮辱罪,罰6萬。而根據教育部重編辭典的解釋,狗腿意指「爲壞人奔走辦事,胡作非爲的人」,不知法官從哪裡看出狗腿的善意?

法官乾脆建議民衆,以後如果想要罵人,千萬不要說三字經、五字經,連很多年輕人的口頭禪「白癡喔」都不可以,因爲說這些話的罰款是5萬元起跳,若要罵人,說「狗腿」就好了,因爲法官認證,狗腿充滿善意,完全不必擔心會被罰錢,愛說多少就說多少!照法官這樣的邏輯,臺灣是不是要變成「狗腿王國」?

法院判決認爲陳凝觀評論的是可受公評之事,符合誹謗罪的「免責條款」,但蔡衍明並非政治人物,其經營企業也不是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爲,是不是「國臺辦的狗腿」,未必是可受公評之事,況且從節目內容看來,陳凝觀沒有經過任何查證、也完全沒有提出任何事實和證據,就在節目中指稱蔡衍明是「國臺辦狗腿」、「紅色滲透」,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政府甚至可以用《反滲透法》嚴辦,但顯然有關單位並沒有進一步的動作,證明陳凝觀根本就是一派胡言、信口雌黃。司法如此判決形同放任掌握社會公器的媒體任意放言、誹謗他人,嚴重傷害臺灣的民主政治發展。

再說,就算蔡衍明是公衆人物,難道就沒有名譽受損的問題嗎?根據高等法院過去的裁判說明,名譽,系對個人人格,因身分、能力、學識、職業、家庭等因素所爲之評價,影響人格尊嚴之形成,甚至有謂之爲「人之第二生命」,《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將之列爲一般人格權加以保護,也被認定是《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的基本權利。

就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護的關係而言,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認爲:「言論自由爲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爲兼顧保護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爲合理之限制。」陳凝觀在媒體上公開對不特定大衆誇誇其談狗腿等相關言論,卻以言論自由自辯,難有說服力。

公衆人物也有人格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如此判決不但是踐踏自己的專業和尊嚴,且有枉法裁判之嫌。根據《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爲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謂枉法之裁判,是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爲裁判。此案涉及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之侵害,卻未被採納,法官判決有枉法之嫌,司法如此墮落沉淪,實在令人不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