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撞闖紅燈行人 判撤銷騎士處分
涂姓男子騎大型重機在路口撞上闖紅燈的行人,被依未禮讓行人裁罰7200元、吊照1年,塗不服提行政訴訟表示根本來不及反應;法院解釋,汽車行經路口即使路人違規穿越仍應避讓,但若駕駛主觀難以預見、客觀無法閃避就無過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查,塗男去年11月3日晚間騎大型重機行經彰化田尾中山路二段351巷口和行人擦撞,警方以塗不停禮讓行人而導致受傷開單舉發,並經臺中區監理所裁罰,還須交通安全講習。
塗不服提告,主張自己綠燈直行,行人卻闖紅燈穿越路口閃避不及才撞上,行車記錄器畫面中行人出現不到1秒就被撞,顯是猝不及防。他還說,行人闖紅燈僅罰500元,他這樣無法閃避卻挨罰7200元,還吊照12個月,顯輕重失衡。
臺中區監理所抗辯稱,行人是血肉之軀,不堪汽車撞擊,汽車行經路口本應禮讓行人先行,就算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有避讓義務,塗未減速留意車前狀況,違規明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車輛雖有停禮讓行人義務,但駕駛人難以預見有行人穿越道路,或客觀上已無法閃避等情況,就難認駕駛主觀有過失或故意,這時就不能令駕駛人揹負不禮讓行人的責任。
法院勘驗影像發現,塗騎重機在內側車道時,一旁視線被紐澤西護欄擋住,綠燈要通過時才發現有行人闖紅燈,不能苛責塗應預先減速避讓,且距離行人僅約35公尺,依車速、平均反應時間計算,幾乎難暫停避讓,無法認定塗有何故意或過失,判處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