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原行長郭心剛被決定逮捕

中新經緯12月11日電 據高檢網11日消息,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郭心剛(正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違法發放貸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江西省宜春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日前,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郭心剛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4年12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通報,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郭心剛被開除黨籍。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江西省宜春市監委對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郭心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郭心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特權思想嚴重,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高檔宴請,超標準使用豪華辦公用房;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任人唯親、用人失察;違規將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交給他人或單位支付,違規經商辦企業、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爲親屬投資金融產品提供幫助;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招標採購項目;生活腐化,道德敗壞;長期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退休後仍利慾薰心,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在信貸審批、礦產開發等方面謀利,通過收受和低價購買房產、溢價轉讓股權等方式非法收受鉅額財物;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濫用職權高價承租辦公大樓,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郭心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違法發放貸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特別是黨的二十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郭心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江西省宜春市監委研究,決定將郭心剛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