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江必新:數據要素市場法治保障要特性化、實用化、類型化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鍾雨欣 北京報道
當前,數據作爲生產要素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數據要素市場爲經濟發展注入新動能。6月5日,中國數據要素50人論壇在京舉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江必新在主題發言中表示,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壯大離不開法治保障。
江必新表示,數據要素市場是指在政策和技術的保障下,數據作爲一種獨立的生產要素通過市場機制進行流動和交易的市場環境。對於數據要素市場法治保障的基本框架,可以用“八化”來概括。
第一,特性化。數據要素具有跨地域跨行業性、可複製性、非排他性、流動性等特徵,要根據這些特性來建構特殊的法治體系。
第二,實用化。建構法治體系不是爲了好看,而是要管用。如何明確交易前提、明確交易規則、平衡交易利益、破除交易壁壘、確保交易安全、解決交易糾紛,這些都是要通過法治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三,類型化。法治化絕對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據數據的不同類型,比如個人數據、企業數據、公共數據,建立差異化的規則。此外,對於新業態新模式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四,制度化。對於數據要素市場一定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數據產權制度、數據開放共享制度、數據交易管理制度、數據安全保護制度、數據價值評估和定價制度等等。
第五,體系化。至少應包括八大體系:一是數據客觀真實的保障體系,二是數據權益保護體系,三是數據技術標準體系,四是數據社會信用體系,五是數據利用流通促進體系,六是數據交易規則體系,七是數據市場監管體系,八是數據風險的監測預警防控體系。
第六,產品化。數據特殊的法律關係涉及各方面的訴求和價值需要平衡,一是處理好促進數據流通利用與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的關係,二是處理好促進自由競爭、防止數據壟斷與數據濫用的關係,三是處理好促進數據產業發展繁榮與有效監管的關係,四是處理好產權保護與防止數字鴻溝的關係。
第七,協同化。一是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協同,二是市場主體和政府之間的協同;三是數據質量和平臺算法的協同;四是立法和司法的協同,五是國內和國際的協同。
第八,效能化。通過體制完善、留存優化、模式創新等不斷提升數據要素市場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