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管院舉辦單位否認直接參與管理、經營,曾被訴侵佔公章等
近日,中字頭事業單位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簡稱“中管院”)被撤銷登記一事引發輿論關注。在該院濫設下屬機構、售賣證書等問題被集中曝光的同時,其內部管理狀態也受到質疑。
6月23日,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發佈通告稱,經查,中國旅遊文化資源開發促進會(簡稱“旅促會”)舉辦的中管院存在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濫設下屬機構,肆意擴大業務範圍,以牟利爲目的對社會大肆銷售職業技能培訓證書,以及大肆招攬各類“特聘專家”、“院士專家”、“客座教授”,違規向企業頒發“中國”字頭榮譽證書、建立“中國”字頭基地、主辦“中國”字頭論壇會議,違規使用帶“中國”字頭機構對外宣傳報道和進行虛假宣傳等行爲,嚴重損害事業單位形象,嚴重偏離公益屬性,嚴重侵害人民羣衆權益,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穩定,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決定對中管院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
次日,旅促會發布公告,進一步澄清了自己與中管院的關係。
公告稱,中管院是1987年6月2日經國家科委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經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研究通過和中編辦批准同意,旅促會自2012年7月25日起擔任中管院的舉辦單位,也是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中國電子商會之後的第三個舉辦單位,亦是在中管院長期沒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沒有舉辦單位的狀態下擔任的舉辦單位。
該公告指出,按照中編辦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覈准的中管院《章程》第十條規定,舉辦單位(旅促會)職責是:(一)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二)組建本單位第一屆理事會;(三)向本單位理事會委派相關理事;(四)任免本單位理事長、副理事長,審定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五)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六)監督本單位運行;(七)審覈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職責。除此以外,舉辦單位沒有其他職權。
旅促會同時強調,在實際運行中,中管院在相關資質證件存續期內,因爲歷史遺留問題,始終處於規範管理建設階段,旅促會從未直接參與該機構管理或經營。
不過,兩三年前一場圍繞中管院公章、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開戶行賬號、官網登錄賬戶等財物所有權的官司,也將這家機構領導層的混亂狀態擺在了檯面之上。
據《中國經營報》2020年12月刊發的《一個國家級事業單位的8年停頓與亂戰》報道,2012年8月,按照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安排,中管院開始事業單位理事會制度改革,即讓理事會成爲決策和監督機構。同時,根據安排,旅促會成爲中管院新的舉辦單位。當時,旅促會法定代表人黃智湧接過中編辦頒發的中管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並委派旅促會助理秘書長王家粵擔任中管院“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報道提到,本該在3個月內組建好的行政管理班子,長期未能完成,理事會也被指名存實亡。2017年9月,李樹林當選臨時行政班子負責人,但難掌實權,其“過渡期臨時行政班子負責人”身份也於2019年的兩次由黃智湧組織召開、並未通知李樹林到場的中管院會議中被免去。此後,王家粵長期擔任中管院“掛名法定代表人”,該院的公章、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官網登錄賬戶等,據稱一直掌握在旅促會手中。
爭端的雙方隨後走上了法庭。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2022年8月16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了李樹林與旅促會等返還原物糾紛一案,駁回前者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此前,一審法院認爲,中管院系依法登記設立的事業單位,中管院對其直接支配的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中管院的公章、財務專用章、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及副本、開戶行賬號、官網登錄賬戶及密碼屬於中管院所有。旅促會主張其沒有持有中管院上述財物,中管院對旅促會該主張確認,李樹林主張旅促會持有中管院上述物品、賬戶及密碼與事實不符。中管院沒有授權李樹林佔有、使用屬於中管院的上述物品、賬戶及密碼,李樹林無權佔有、使用屬於中管院的上述物品、賬戶及密碼。李樹林本案對旅促會提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則認爲,中管院登記法定代表人非李樹林,李樹林主張其有權佔有及使用中管院的公章、財務專用章、人名章、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及副本、開戶行賬號、官網登錄賬戶及密碼,缺乏事實依據;其次,李樹林未能舉證證明旅促會佔有中管院的上述印章、證書、賬號及密碼,中管院也表示不存在侵佔事實,李樹林主張的侵權行爲缺乏證據支持。中管院爲事業單位法人,李樹林是否應擔任該單位負責人屬於事業單位內部人事管理事宜,不屬於本案民事案件審理範圍,本案中不作處理。
如今,中管院已不得再以事業單位名義開展任何活動,而旅促會則否認了曾直接參與該機構管理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