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法修正條文 政院公告12月4日上路

立法院7月已三讀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圖爲桃園北區銀髮就業服務據點。記者鄭國樑/攝影

爲協助並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立法院7月已三讀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進一步確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對此,行政院近期公告,修正條文於12月4日施行。

根據修法前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劃。前項就業計劃,雖已訂定在施行細則之中。但爲確保就業計劃讓勞僱雙方瞭解,審查會通過立委及勞動部建議,將施行細則中的就業計劃直接入法,上述計劃共計九項。

就業計劃包括,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獎勵僱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等。

在考量現實狀況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時間運用與生活規劃需求,當時在三讀條文中也增列1項「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的就業計劃,即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另外,僱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僱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此外,新規定中也將爲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中央主管機關爲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