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李進勇率罷免國家隊 難道也是害人國家隊?

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書送至基隆市選委會,罷免案進入查對作業階段,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中)下午前往基隆選委會「行政指導」,引發議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書已送至基隆市選委會,罷免案進入查對作業階段。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下午前往基隆選委會「行政指導」,一如民進黨秘書長林右昌站上基隆街頭推動罷免,兩位老市長如此「親力親爲」,還真是地方自治史上罕見。

林右昌口口聲聲說罷樑行動是民間團體發動,這是公民權利,他予以尊重;但他三番兩次到基隆爲罷免活動壯聲色,逮到機會就以老市長的姿態數落謝國樑,指謝執政讓基隆人臉上無光、被親友嘲弄,連因擔任黨籍而未獲出席城際轉運站的啓用都能作文章,林右昌以仇恨推動罷免的用意至明。

李進勇同爲基隆市的老市長,在朝野爲選罷法修法鬧得不可開交之際,李進勇完全沒有聲音,甚至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公職人員選罷法草案也沒看到李的身影;但爲了罷樑,他竟能抽空帶隊到基隆「行政指導」。由於之前中央與地方爲了查覈作業時間是40日或30日有所爭執,李下鄉說要慰勉同仁辛勞,但施壓用意再明顯不過。

罷樑連署書日前送至基隆市選委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基隆市選委會應於40天內完成名冊查對,但中選會卻要求基隆市選委會提前10天完成,基隆選委會以窒礙難行回絕。中選會以韓國瑜、陳柏惟、林昶佐罷免案爲例,指三案查對時間分別爲30日、24日、27日,中選會在法定查對期限40日內召開委員會議審議,作法都相同。

但細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的規定,條文並未規定40天是地方選委會和中央選選委會共用。從字面來看,主辦選舉委員會有40日查對連署人名冊,理應指地方選委會,公職人員選罷法施行細則第4條也清楚載明,縣市長罷免由縣市選舉委員會主辦。

另依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2條規定,主辦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縣市長之罷免應於40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毫無疑問的是,基隆市選委會主張40日查對作業期是法定期限,中選會強要「瓜分」地方查對的時間,到底有何用意?

中選會以韓國瑜、陳柏惟、林昶佐三個罷免案爲例要求基隆市「比照辦理」,但這三案有24日,也有的30日,並無一定標準;而且更重要的是,選罷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中選會怎能用法律沒有的規定來要求地方遵守?

外界納悶,10天之差真的有那麼重要嗎?藍委今天說出了關鍵,原來是基隆選委會依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6條的規定,對於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若有疑似代替簽名或蓋章情事,得寄送查詢單向當事人查詢是否爲本人簽名或蓋章,查詢單如未於時間內寄回,資格符合與否由地方選委會本諸權責認定。

本來是一個合理合法的查對程序,中選會卻對此有意見,主張連署人若未回覆,不得逕行刪除,形同強制要求地方對於沒有寄回查詢單的連署人一律視同爲真。說穿了,中選會就是擔心查詢單寄送費時,而且地方查對太認真,很可能致使連署人名冊人數未達規定,讓罷免案徒勞無功。

但是,中選會不顧法令行事,還強要地方配合,形同要求基層選務人不顧法令、閉着眼睛查對,如果當中有一件是抄錄名冊或冒名連署,豈不陷基層公務員於不義?這不僅是罷免國家隊,還是不折不扣的害人國家隊,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