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合理設定市場禁入和許可准入事項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的意見。其中提出,合理設定市場禁入和許可准入事項。需要實施市場準入管理的領域,確有必要的可依法制定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採取行政審批和限制經營主體資質、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經營業態、商業模式等許可准入管理辦法。對市場禁入事項,政府依法不予審批、覈准,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堅決查處違法違規進入行爲。對許可准入事項,地方各級政府要公開法律法規依據、技術標準、許可要求、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制定市場準入服務規程,由經營主體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合規進入。對未實施市場禁入或許可准入但按照備案管理的事項,不得以備案名義變相設立許可。(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