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女帶麪包回家 真相竟是遭色翁誘騙帶到摩鐵伸淫爪

智障女麪包回家母親驚覺有異,一查後發現真相竟是女兒遭色翁誘騙帶到摩鐵伸淫爪。(中時資資料庫)

高雄一名6旬男子,開車行經公園時,見到一名領有殘障手冊女子,獨自坐在公園石椅上,於是上前攀談,判斷對方心智不全,於是試探女子要帶他去買東西吃爲由,先帶她去超商買麪包,接着要對方上車,載至摩鐵內強行猥褻,女子回到家後,家人見到她手上還有面包等物追問來源,女子才說出遭到對方帶到摩鐵上下其手,家人一怒之下報警警方透過監視器逮捕馬男一審判8個月有期徒刑,但馬男認爲量刑過重上訴,法院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馬姓男子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16時40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一處公園時,A 女獨自坐在公園石椅上,馬男由A 女外觀及與A 女交談後,知悉A 女系智能障礙人士利用A 女心智缺陷不知抗拒之機會,示意A 女上車,搭載A 女至某汽車旅,並在旅館內以手觸摸A 女左胸下體,且親吻A 女嘴巴,A 女返家後,向家人表示有遭他人開車載走,並遭觸摸其胸部、下體等情,A 女之家人得知後,怒向警方報案

根據法院審理,一審認爲認馬男罪證明確,論處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怒斥被告利用A 女因心智缺陷而不能理解「性」之意義,且不知加以抗拒之機會,對A 女爲猥褻行爲,所爲足不可取,判處8月徒刑。

但馬男認爲量刑太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爲,考量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及A 女及其家人所受損害程度,且被害人家屬表示不可原諒,不願與被告和解,且馬男將罹患重度身心障礙之A女,誘騙至汽車旅館予以猥褻,犯行重大,之犯罪情節非輕,原判所爲量刑應屬允當,被告上訴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因被害人家屬不願意原諒馬男,亦不願與被告和解等情,不宜宣告被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