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涉企謠言,落實數字平臺“看門人”職責

高豔東近年來,網絡空間的造謠現象持續存在,尤其通過對企業和企業家的造謠獲取流量,成爲一種非法獲利方式。一些博主虛構產品的“黑料”“企業要跑路了”等謠言,或者圍繞企業家的國籍、家庭、衣着等問題,虛構諸如移民、企業被外國資本控制等話題,唱衰企業。還有一些傳媒公司,在個別企業的支持下,系統性地惡意攻擊競爭對手,甚至形成前端虛假爆料、後端有償刪帖的一條龍服務式黑灰產。治理謠言是一項綜合工程,首當其衝的是,數字平臺應當履行好“看門人”職責。謠言產生於平臺,事前防謠的第一責任人是數字平臺。在互聯網時代,網站可以主張避風港原則(“通知-刪除”)而免責。但是,在數字時代,信息傳播速度極快,謠言出現之時,就是危害產生之時。即便按照紅旗原則(當謠言像紅旗一樣顯而易見,平臺就不能裝作看不見),要求平臺對明顯的謠言進行刪除,也難以消除謠言對企業的既有傷害。因此,當下我們應當強調數字平臺守土有責,提前預防謠言。歐盟已將“看門人”概念引入數字平臺的治理。2022年歐盟的《數字市場法》規定了“看門人”制度,要求超大型數字平臺承擔“看門人”角色,要對平臺信息的選擇、顯示、引導、本地化、整合和刪除等負有治理責任。與避風港原則的免責導向不同,“看門人”制度基於數字平臺的強大能力賦予了其治理職責,強調平臺的管理義務。我國法律也不斷強調數字平臺的“看門人”責任。《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含有謠言等的違法信息。“看門人”職責範圍與信息內容密切相關。例如,對涉未成年人信息,數字平臺就有着更高的“看門人”責任。在相當長的時間裡,在網絡空間,企業和企業家是不當流量的惡意消費對象。這一現象如今已經引起重視,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置惡意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信息,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根據該草案,“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管理”就是要求平臺在涉及民營企業時履行“看門人”的職責,對民營企業家的虛假信息做到提前預防、主動刪除。如果“看門人”失職,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看門人”義務是一種事前積極審查義務,即在源頭提前防止違法信息的產生。對平臺賦予更高的“看門人”責任,是爲了防止平臺成爲謠言的獲利者。顯然,圍繞企業和企業家的謠言越多、話題越勁爆,平臺的流量就越大,由此帶來的廣告收益就越大。簡單的事後刪除機制,無法遏制平臺通過謠言獲利的動機。“看門人”職責要求數字平臺從制度和技術上提前防範謠言。在制度上,平臺發佈信息時要做到“初步證據+實人認證”。任何人發佈企業和企業家的負面信息,平臺都應當要求發佈者提供、上傳初步證據,同時以刷臉等方式進行實人驗證。對於企業破產、經營違法、高管失聯等涉及企業重大利益的信息,數字平臺應當設置主動通知機制,及時將該信息推送給在平臺認證過的企業官方賬號。在技術上,平臺應當通過算法、AI等手段,篩查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對於已有官方闢謠的信息,平臺應當統一主動刪除。“看門人”制度不是免責事由,而是追責機制。不履行“看門人”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德國《網絡執行法》要求社交網絡平臺在接到用戶投訴後,必須及時(一般24小時)審查、處理涉嫌違法的內容。如果平臺未能履行這一義務,將面臨高額罰款。而且,德國設有專門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數字平臺的合規運營,敦促平臺履行“看門人”職責。“看門人”職責不僅是平臺責任,也是平臺實控人的責任。當平臺不履行“看門人”責任時,美國監管部門可能會追責互聯網企業負責人。只有把“看門人”責任作爲平臺和實控人的雙重責任,才能讓數字平臺真正成爲良善之地。網絡空間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優化營商環境需要先優化網絡輿情,只有創造企業友好型網絡空間,才能讓企業和企業家們奮力開拓民族復興之路。(作者是浙江省數字化發展與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