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殺警冤獄獲賠1728萬 遭「電下體」刑求再求償 終局判決出爐
鄭性澤獲得平反後,回到苗栗苑裡老家務農,又控警灌水電下體求償遭駁回。(本報資料照片,巫靜婷攝)
被控21年前在臺中十三姨KTV槍殺員警的鄭性澤,曾遭判處死刑定讞,2017再審無罪確定,他獲刑事補償1728萬8000元后,指控當時員警灌水電、下體刑求,請求臺中市豐原警分局賠償165萬元,最高法院認定他在警局的自白犯罪與後來遭刑事判決有罪無相當因果關係,且逾2年請求時效,判決駁回請求確定。
鄭男提起國賠訴訟主張,他在2002年年1月6日遭警分局所屬員警在辦公處所內蒙住雙眼後,帶往類似地下室之處,並遭員警以繩狀物固定上訴人,再用毛巾覆蓋上訴人口、鼻,以清水將毛巾灌溼致上訴人無法呼吸。
鄭男說,員警恫稱將以辣椒水灌溼毛巾,又脫下他褲子在他生殖器前端、拇指前端分別繫上線狀物後通電,再被帶往有很多辦公桌之場所被要求寫自白書,並遭員警徒手毆打頭部,對上訴人恫稱如不快寫就再帶去修理等語。
鄭主張,他因員警刑求,身體、健康均受侵害,且寫下非任意性之不實自白書,遭依殺人罪而判處死刑確定,員警刑求嚴重影響他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直至2016年開啓再審程序,他纔在2017年獲判無罪確定。
鄭男認爲,員警逼他寫下自白書對他名譽權之損害不言可喻,向警分局求償165萬元,及警分局須在網站刊登「日後自當以此爲戒,絕不重蹈覆轍;同時籲請全國第一線偵查機關以本局所犯前述錯誤爲借鏡」等文字。
一審及二審都認定,警分局的員警對鄭男以矇眼、灌水、電擊方式刑求,對他之自由構成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罪判決是以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筆錄作爲認定有罪之證據,他沒有因自白書及警詢筆錄未能受公平審判而被認定爲有罪。
歷審認爲,鄭男在2002年1月6日下午在槍擊現場第二次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即改口否認有對警察開槍,但他請求國家賠償在2020年5月15日才具狀提起訴訟,顯已罹於2年時效,因這些原因駁回其訴訟,鄭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另鄭性澤被控殺警經再審後獲改判無罪確定後,他聲請每天5000元刑事補償金,2018年臺中高分院認爲他案發時在現場且持有槍彈,確有違法不當行爲,判決他可獲每天4000元刑事補償,以鄭獲釋前被囚禁4322天計算,共可獲賠償1728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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