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少康/《所得稅法》66條之6不可溯及既往

趙少康

臺灣近年流行搞民粹,政客搞民粹,政府也搞民粹,財政部突然把個人所得稅上限由40%調高到45%就是一例,倒楣的正是高所得的受薪階級,特別是專業經理人,拿的是死薪水,他們大多是馬英九支持者,卻首當其衝受馬政府之害。辛辛苦苦努力工作,所得一半都被政府拿走,還說我們繳的稅太少;繳稅少因爲臺灣起碼有一半的地下經濟,政府沒有能力,也沒有膽量向地下經濟課稅,只好一再在掌握到的鵝身上拔毛,這樣公平嗎?

資料顯示,99年臺灣繳付綜所稅最高稅率40%的申報戶數爲3萬6千851戶,納了1296億的稅,佔綜所稅所有稅收的48.7%,而全臺灣有38.42%的戶數一毛錢都不必繳,另有42.99%的戶數只繳5%的綜所稅,也就是說全國有81.41%的戶數只繳5%或什麼所得稅也不必繳。這又是一種民粹式的納稅結構

除了貿然把稅率由40%提高到45%,馬政府更發動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把原先爲避免重複課稅的兩稅合一制度打5折,使公司的個人股東能扣抵的公司所得稅17%,剩下只能扣抵一半8.5%,加上所得稅率45%,變成一半所得都要繳稅。如再加上補充保費等各項苛捐雜賦,誠實納稅人的負擔在全球都名列前茅,但得到的公共服務卻與福利國家相差太遠。

現在公司除繳交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盈餘分配,還得再繳10%的保留盈餘稅,修法明年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只能減半扣抵7.5%,爲何還要再繳10%的保留盈餘稅?不是也應降爲一半5%?

▼政府官員告訴人民要把「納稅當做做功德」。(本報資料照)

投資意願大幅降低

爲避免明年起被課更多稅,上市櫃公司今年一定全力股息,不只把今年盈餘全配光,過去累積盈餘也一起拿出來配,這對我國公司治理和資本市場有什麼好處?而股利可扣抵稅額腰斬,公司不願再大量配發現金,明年投資人投資意願也會大幅降低,嚴重衝擊後年年初的立委和總統大選,有專家認爲會比證所稅還嚴重。

尤其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竟然還溯及既往,更顯露政府爲求多收稅的蠻橫不講理,就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也應僅適用於104年度以後公司繳納之稅額,否則根本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一、就信賴基礎而言:《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對於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之修正規定,系明定自104年度起始適用之,並無溯及適用於以前年度之明文,因此,於87至103年度,我國之《所得稅法》仍採真的兩稅合一制,公司於前述期間繳納之稅款,受配股利之個人股東應得全數扣抵,此103年度以前已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自然構成納稅人的信賴基礎。

二、就信賴表現而言: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6修正前,歷來公司繳納之稅款受配股利之個人股東均得全數扣抵,縱使未分配股利,個人股東仍可合理期待以後年度分配時得全數扣抵,這種合理期待自然構成納稅義務人的信賴表現。

三、個人股東並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的修正是在103年6月4日才經總統令公佈生效,此法律之變更不是納稅義務人在事前可以預見,自然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馬英九總統是法學專家,相信不會不懂這個道理,再怎麼鴨霸,也不能強行溯及既往吧?

作者趙少康,廣播電視主持人。本文已獲作者授權同意刊登,原文請見趙少康傳真。  本文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