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2女兒房子借他住 竟讓再婚妻共享!等到孩子成年不忍了

照顧2名未成年女兒,因此將房子借他給住,沒想到竟讓再婚妻同住,女子等到孩子成年決定不忍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98年離婚,小萱念及舊情及2名未成年女兒的生活,將她名下房屋借給阿國住,以利其照顧女兒到年滿20歲。不料,阿國未經同意就讓再婚配偶歡歡(化名)同住,如今女兒都年滿20歲,小萱要收回並委請律師發函,要求他們限期返還未果,憤而向法院訴請騰空遷讓返還。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阿國與歡歡現在仍無權佔用,已侵害她的所有權,導致她有無法使用收益的損害,參酌該房屋周遭租屋行情,他們佔有使用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約每月2萬元,因此,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應在騰空遷讓返還房屋之日爲止,按月給付2萬元。

阿國辯稱,小萱與他之間就該房屋有借名登記的關係存在,他纔是房屋實際所有權人,小萱僅是登記名義人。

當年是爲了給小萱保障,在婚前1985年5月以小萱名義買屋,當時總價約110萬元,頭期款50萬元,由他支付46萬元,小萱支付約4萬元,剩餘房貸60萬元全部由他按月繳納,他努力工作終於在1998年雙方離婚前全數繳清。

法官認,小萱依民法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判命阿國與歡應騰空遷讓返還房屋,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而該房屋的土地申報地價及建物課稅現值總價爲68萬7275元,所在位置往來交通及生活機能,尚屬便利、良好,阿國及歡歡佔用房屋是供自己居住,非供商業用途,所受利益程度有限,應依土地申報地價及係爭建物價值之年息8%爲適當,故應按月給付小萱4582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