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善籲中央訂綠能審查作業規範:讓公務人員依法行政

雲林縣政府近日針對綠能發電發函經濟部,希望納入總量管制,有統一的審查作業規範,否則將暫緩核發執照給綠能案,15日雲林長張麗善(見圖)表示中央有統一的審查作業規範,公務人員才能依法行政,配合中央推動能源政策。(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政府近日針對綠能發電發函經濟部,希望納入總量管制,有統一的審查作業規範,否則將暫緩核發執照給綠能案。15日雲林長張麗善表示若核照寬鬆,可能被質疑圖利;太嚴格又被說成刁難,且之前有民意代表與公務人員因綠能案被起訴,造成現在公務人員不想辦理綠能業務。中央須有統一的審查作業規範,公務人員才能依法行政,配合中央推動能源政策。

張麗善表示,《國土計劃法》與綠電開發可能會有一些衝突,現在的能源政策又要釋放出一些農地、易淹水地區來種電。因爲之前發生很多與綠電開發相關的司法案,這些司法案已造成雲林縣政府各局處困擾,大家都不曉得到底要怎麼樣辦纔好?

張麗善說, 雲林縣政府針對綠能開發,訂定「三不三要」原則,但最近的綠電相關司法案件,讓大家覺得如果按照法令通過,可能被懷疑有拿到好處;如果因民意反對而不核發,又會被說成藉勢藉端、故意刁難,公務人員左右爲難,變成沒有辦法執行公務。

張麗善提到,目前是綠能業者只要依法申請,縣府審覈後就會核發執照,但經常有在地民反對綠能開發,但縣府已經發給業者同意函,能源署的開發許可也給了,事情就卡住了,建議縣府還沒有給同意函前,業者先附上地方同意連署書,如此便可減少地方抗爭,這都需要中央加以協助規範。

張麗善強調,外傳這是雲林縣政府在槓中央,縣府絕對沒有這種想法,主要是因爲雲林是農業大縣,綠能開發若危害到農民權益,她身爲縣長,一定要爲農民發聲,並非外傳的地方槓中央。

縣建設處說明,近年來地面型太陽能發電廠大量設置於農牧用地,對在地居民、環境生態及農業發展常有影響;且發電業建置升壓站及儲能系統,無須辦理環評程序,導致申請案常有陳抗情形。

另外,有關電廠籌設許可及施工許可,覈定主管機關爲經濟部能源署,且按現行《電業法》,無明文規定核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或電業管制機關同意文件的相關審查規定。

建設處說,因此雲林縣政府纔會請經濟部能源署針對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建置,應採取總量管制因應作爲,並擬訂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作業規範,讓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但縣府今年7月31日發文給能源署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回覆,目前縣府仍依相關規定受理申請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