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農業權入國土計劃法 張麗善陳情立委:增訂農業補償條文
雲林縣府今在親民大廳舉行記者會,縣長張麗善向3名立委遞交陳情書,呼籲行政院增訂農業權入法於國土計劃法,3名立委均出席。(周麗蘭攝)
雲林縣長張麗善今(19日)於縣政府向立委張嘉郡立委、丁學忠、許宇甄遞交國土計劃法增修農業權入法的陳情書,要求《國土計劃法》增訂32條之1農業權補償條文。
張麗善今向3名立委遞交陳情書,3名立委親自出席,縣議員黃文祥、廖偉晴、李明哲、雲林縣農會總幹事陳志揚、斗六市長林聖爵、古坑鄉長林慧如、大埤鄉長林森寶、莿桐鄉長廖秋蓉及多名縣農會總幹事。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王服清表示,農地繼續受限就是特別犧牲,特別犧牲特別補償有其前例,例如海洋保育法、原住民禁伐補償條例。
雲林縣議會國土計劃法小組召集人李明哲表示,農業權入法才能納入預算永久保障農民權益,不受政策更迭影響,若不入法,青農看不到耕作的未來;中央不應爲執行而執行,執行後出現出現問題對中央而言是「個案」,對土地持有者而言卻是身家財產。
張麗善表示,雲林縣等農業縣市負擔臺灣的農業發展,無法發展以非農業使用爲目的的高經濟產業,發展上處於不公平的弱勢,勢必造成城鄉差距擴大。農地未來發展的犧牲不應僅靠短期、非常態性的政策補貼及補助,應於國土計劃法增訂第32條之1,補償農業縣的權益影響。
她說,在國土計劃法架構下,農業發展地區無法任意變更爲非農業使用,只能等待通盤檢討,但前國土計劃法尚欠缺對於農地的相關補償條例,補償其等待過程中喪失的潛在經濟效益。
雲縣府提出的農業發展地區補償條文,增定於國土計劃法第32條之1,內文爲「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因國土功能分區,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之人民,依其不同分區種類及其限制強度,應予合理之補償。」
縣府指出,「前項補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償。對於中央主管機關覈撥之補償相關經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專款專用。前項補償用途、範 圍、對象、公式及設立特別基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張麗善強調,國土計劃法必須把「農地貢獻度」應納入財劃法之分配基準;其次,無法負擔轄區內人民糧食安全的縣市應向農地面積過度負擔的縣市購買農地權;再者、農業權補償經費用於成立農產專區、發展產業園區、補助農業災損。
立委許宇甄表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週四將審查國土計劃法,在農業部、內政部未提出相關補償措施之前,國土法應展延上路,若能補償農民損失,何時上路她都沒意見。
立委張嘉郡、丁學忠表示,雲林縣農民不能淪爲農奴,務農不會賺錢,農業權入法是最佳解決方式,3名立委會全力以赴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