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收了片酬沒拍戲 被經紀人提告求償4800萬
張柏芝今傳出被經紀公司與經紀人提告要求歸還4800萬。(圖/中時資料照片)
40歲張柏芝去年獻「聲」演出周星馳電影《新喜劇之王》,久未復出演員工作的她,今(24日)傳出取得約4800萬元酬勞後,卻沒依約拍新戲,遭經紀人告上法院要求她將錢吐回,對此,張柏芝方面暫無迴應。
張柏芝2011年離婚後就獨自扛起照顧2個兒子責任,兩年前她閃電承認生了第3子,孩子的爸至今成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繼周星馳傳抵押42億豪宅換現金後,張柏芝也傳出賣掉中半山世紀大廈豪宅,她原本出價2億港幣(約7億臺幣),一路砍到1.4億港幣(約5億臺幣)順利找到買家,扣掉成本佣金,粗估淨賺400萬港幣(約1528萬臺幣)。
據《東網》報導,原告餘毓興及AEG娛樂最近控告張柏芝違約,指2011年起和張柏芝簽了8年合約,以4000萬元港幣酬勞要求拍4部戲,隔年加簽了2部戲的合約,餘毓興控訴張柏芝沒履行2部戲的合約,要求她退回收下的276萬元港幣(約1040萬元臺幣)酬勞,AEG娛樂則指張柏芝違反2014年簽下的補充合約,要求償還1000萬港幣(約3800萬元臺幣),共計需歸還約4800萬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