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更要有言論自由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國防部日前公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因應戰爭時,由總統發佈全國動員令後,主管機關在「動員準備」階段,就要「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並對散佈不實訊息的媒體或個人訂有罰鍰與監禁等罰則。引發媒體譁然,網路熱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要恢復了嗎」?

這種立法其來有自,起源於英國普通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事先限制」,也就是新聞審查的濫觴。1776年,美國脫離英國殖民統治而獨立,制定了聯邦憲法;《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明確指出,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避免重蹈英國出版許可制的覆轍。但後來美法衝突,1798年制訂了《客籍法和鎮壓叛亂法案》,允許總統囚禁並遣返被認爲是危險人物或來自敵對國家的外來人士,並可將批評聯邦政府的不實言論入刑懲罰。該法案在傑佛遜上任美國總統後經立法程序廢止,被後人認爲是美國保障人民在戰時仍有言論自由的經典案例。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威力無窮。1971年越戰時期,國防部僱用的軍事顧問艾斯伯發現數年來歷任總統與國防部隱匿或虛報死傷人數,誇大戰果,粉飾太平,欺瞞民衆;艾斯伯也在西貢現場目睹駐越美軍司令「在十分鐘之內編造六個謊言」,看到政府高官在華盛頓機密會議中內部講一套,外部另說一套的嘴臉。

原本主戰鷹派的他遂將經手的「五角大廈文件」影印透露給《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相關文件經媒體披露後引起軒然大波,當然也帶來泄密的刑事訴訟。他後來說:「戰爭伊始,我只認爲越戰不過是個短暫的問題,後來意識到越戰可能會演變成一個僵局,最後我才認識到這是一場道德和政治災難,是一宗罪行。」換言之,他將機密文件泄漏給媒體是一個「良心犯」的作爲。發佈新聞的媒體也先後被起訴,但最後媒體勝訴。這段故事可爲立法者殷鑑。

當時的大法官雨果.布拉克所寫的判詞成爲經典:「要有一個自由和不受箝制的新聞界,纔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的欺騙手段……。」

回看我國,清朝的文字獄令人髮指,但是明末清初詩人陳恭尹寫了一首《讀秦記》詩,預言焚書坑儒沒有用,我稍微更動了其中幾字以貼近現況:「謗聲易弭怨難除,秦法雖嚴亦甚疏;漫天烽火焚孺子,人間猶有未燒書」,足爲聞者誡!(作者爲國立臺灣大學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