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霸凌記恨20年 1夜燒4同學家判刑15年定讞
▲魏姓男子記恨20年,縱火燒4間房屋,今遭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視覺中國)
臺中市42歲男子魏宏志,認爲就讀高職、專科期間的幾名同學言語霸凌自己,竟記恨20多年,2016年底,在1個晚上騎機車來回上百公里,到臺中、彰化4名同學家中縱火,還好沒鬧出人命。最高法院審理後,8日維持二審見解,將他依照「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殺人未遂等罪,判刑15年定讞。
本案發生於2016年12月27日凌晨,臺中市、彰化縣等4處地點,陸續傳出火警,經過調查後,檢警鎖定當時40歲的臺中市男子魏志宏,並將他逮捕到案。魏男到案後坦承犯案,他供稱,唸書時常遭同學嘲諷、奚落成績不好,出社會後也說他成就不好,讓他既受傷又憤怒,因此到高職、專科的3名同學與某位「梁姓友人」(魏男記錯)家中,以含有汽油的不明液體、打火機縱火。檢方依照殺人未遂罪對他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期間,傳喚魏男縱火的幾名被害人,但被害人均表示忘記這些事情。另外法院也對魏男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犯有精神疾病。一審法院將他判刑,二審臺中高分院審理後,發現其中2名被害人居住於電梯大樓,魏男縱火行爲波及其他住戶中的兒童,因此臺中高分院改認定魏男犯下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以及2個「殺人未遂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施以監護5年。
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8日駁回上訴。最高法院認爲,魏男可預見住宅內有兒童居住,仍執意縱火,因此二審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魏男上訴時,僅對二審採證認事、量刑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因此最高法院認爲魏男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維持有期徒刑15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