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屋處輕生房子成凶宅 繼承人判賠房東643萬
臺北地院。(本報資料照片)
1名男子與兄弟爭奪遺產起糾紛,疑因此想不開,在他曾經承租的新北市房子內自殺身亡,並留下遺書。房東不滿房子成爲凶宅,提告向男子的繼承人求償,臺北地院委託估價師分析後,認定房子原價2242萬元,成爲凶宅後價值減損643萬餘元,因此判繼承人應賠償這筆錢,可上訴。
房東主張,男子2011年11月1日開始租房,2019年3月29日告知要退租,並於同年4月24日點交。同年7月27日,他突然收到簡訊,被告知男子因兄弟爭產問題,在他的房子內自殺身亡,害他的房子變成凶宅,價格減損4成,因此向男子的繼承人求償減損價值767萬8720元。
繼承人表示,他們家族有精神恐慌病史,男子並非故意以結束生命的極端方式,去損害房子的經濟價值,不願賠償。
法官認爲,男子1963年出生,輕生前爲56歲,應清楚知道房子不是他的,且自殺行爲會讓房子成爲凶宅,卻仍執意在該房子自殺,足認這樣的結果不違背男子本意,就算男子有精神病史,但因留有遺書,可見男子是基於思考後的自由意志所爲,男子顯然是「故意」。
法官委託估價師進行專業分析後,認定房子市價原爲2242萬元,成爲凶宅後的「污名價值減損」率爲28.72%,價值減損643萬9024元,因此判男子的繼承人應賠償這筆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