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兼職,能否確認勞動關係

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黃衝

暑假期間,一些大學生選擇兼職來充實假期生活,鍛鍊適應社會的能力。值得警示的是,大學生兼職可能面臨一定風險。日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發佈多起涉及大學生兼職的糾紛案例,提示大學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一起勞務關係糾紛中,在校大學生小果於2021年7月到一家網絡公司擔任兼職講師,進行線下課程輔導,按小時收課時費用,雙方未簽訂實習合同。當年9月30日,小果與公司簽訂實習工資確認協議,確認公司按照小果8月應得稅後工資數額13135元、9月應得稅後工資數額960元,當年10月31日前給付。若逾期,公司將支付工資金額5%的違約金,且小果有權停止正常工作,直至工資發放。

然而,這家網絡公司一直沒有如期支付小果工資,小果因此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小果不服,起訴到法院。

西城法院根據小果所從事工作性質及報酬發放模式,認爲他與被告公司應爲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經法官明示,小果同意將案由變更爲勞務合同糾紛。他要求支付工資及違約金的訴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辦案法官提示,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小果與被告公司之間建立了勞務合同關係,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不需要先行申請勞動仲裁,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在另一起糾紛中,在校大學生小王於2017年7月取得畢業證。當年2月13日,他到一家旅遊公司面試,通過面試後當天入職,負責金融部旅遊產品設計和銷售。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約定小王月工資5000元,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工資實際發放至當年9月。

當年10月,小王以公司拖欠工資爲由,口頭通知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旅遊公司不同意。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獲得支持,旅遊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強調小王是在校學生,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勞動關係。

西城法院審理認爲,學生身份並不當然成爲建立勞動關係的障礙。這個案件中,小王雖然是在校大學生,但是以求職就業爲目的應聘相應崗位,用人單位也將其作爲正式員工進行招錄、用工和勞動管理,且按月向他支付勞動報酬,所以雙方關係並非實習或勤工助學,應認定建立了勞動關係。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主審法官指出,實踐中,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並非簡單的一種關係,到底是否屬於勞動關係,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由學校統一組織、管理的實習,大學生到相關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不存在由實習生與相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福利待遇等問題,此時雙方不是勞動關係;在校大學生利用業餘時間進行勤工助學,依據有關規定,不視爲就業,即該種情形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係;在校大學生雖然還未拿到畢業證,但已經完成了全部學習任務,有明確的求職願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獲得相應固定的勞動報酬,具備成立勞動關係的特徵,則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

法官提示,不管是實習長見識、勤工儉學,還是畢業求職,大學生和用人單位應重視保留入職及在職相關材料,及時簽訂書面實習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誠實守信履行合同。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