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議長沈宗隆涉收賄被押提抗告 臺南高分院駁回

雲林縣議長沈宗隆涉嫌收受達德集團2600萬元綠能行賄被裁定收押禁見後,沈宗隆不服提起抗告,臺南高分院駁回抗告,此案不得再抗告。(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議長沈宗隆涉嫌收受達德集團2600萬元綠能行賄案,雲林地院16日清晨裁定沈收押禁見後,沈宗隆不服提起抗告,臺南高分院20日駁回抗告,此案不得再抗告。

臺南高分院認爲,檢察官對於羈押要件,已經證明至令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的程度,即已盡羈押審查程序中的舉證責任,不需要求檢察官對各構成要件均證明至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

二審還說,依檢察官提出的卷內證據,已經足以使法院相信被告很有可能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達到羈押程序的「犯罪嫌疑重大」程度;其次,此案雖經檢察官實施通訊監察等調查程序長達數年,進而發動搜索、扣押,但主要的共犯及證人均於近期纔到案陳述,就重要的犯罪事實而言,仍屬偵查初期階段,此案於檢警執行搜索、約談前,被告已經開始警覺遭到司法機關調查,因此有面會相關證人或打聽消息之舉,並於檢警發動搜索前更換手機,有事實足認被告確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

此外,被告身爲雲林縣議會議長,對於共犯和證人的影響力甚大,倘若不羈押,甚有可能影響共犯和證人的證詞,影響檢察官後續偵查。原審綜合卷內卷證,認爲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3月16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被告的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