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母資格嚴 代孕應委由機構服務
衛福部修正《人工生殖法》一波三折,2日突然擬與代理孕母脫鉤處理。圖爲某生殖中心實驗室支持修法連署牆。(本報資料照片)
《人工生殖法》多年未修,衛福部國健署今年5月預告修正草案,其中,增設「代孕生殖之施行」專節,明定禁止商業目的代孕,並對於代理孕母資格設下嚴格條件,僅限有足月生產經驗、未有剖腹產的20到40歲女性,且以終身1次代孕活產爲限,同時參酌英、美代孕制度的經驗,規定應委由代理服務機構進行相關服務,並收取必要費用。
衛福部今年5月預告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明定代孕生殖不得使用代理孕母的卵子;若代理孕母有配偶,不得使用其配偶的生殖細胞;醫療機構施行代孕生殖時,每次植入以單一胚胎爲限。
草案也明定,代理孕母以「無償」爲之,代孕契約不得約定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但委託者應提供代理孕母營養費或營養品,且負擔必要的檢查、諮詢、醫療、照護、委任律師、保險、心理諮商、交通、工時損失、產後護理等費用,並存入保證金於專戶。
至於代理孕母的資格條件,草案規定須在我國設有戶籍,避免非法居留或於無長久居住事實,可能導致跨境代孕糾紛。草案也保障代理孕母權益,包括生產後2年內得探視代孕子女,以及具有獨立委任律師的資格,且費用由委託配偶支付等。另若以詐欺或脅迫方式,使代理孕母或委託配偶共同簽訂代孕契約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衛福部統計,截至2022年,全球至少有17個國家立法施行代孕生殖。據瞭解,烏克蘭、印度、哥倫比亞、俄羅斯、希臘、賽普勒斯、美國部分州別允許商業代孕,而加拿大、澳洲、英國、泰國開放代孕,但不得以商業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