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ETC遭高公局求償4.2億 更一審逆轉 判賠金額公佈
遠通電收ETC官司。(本報系資料照)
遠通電收國道電子收費ETC利用率未達標,遭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處以4億多元違約金,遠通電收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臺北地院一審及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都判債權不存在,但高院更一審認爲遠通電收有違約情況,但考量其違約情況等,酌減違約金爲1700萬元。可上訴。
遠通電收提告表示,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由其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營運等服務,俟契約期滿後移轉營運權及有關必要設施與高公局,但高公局稱因未達利用率目標71.11%時止共855日,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共4億2750萬元,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遠通電收在2011年至2013年未達約定利用率,已違反約定,並導致高公局額外花費23個人工收費站之人事成本及非人事費支出,已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自構成違約。
更一審認爲,遠通電收固有長達855日利用率落後之違約情形,但已依2011年提出經高公局同意之整體解決方案,已爲相當付出以履行契約,衡量其履行契約關於分年利用率的成效及程度等一切情狀,酌減違約金爲17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