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保留地移交3900公頃 保障原民居住權
財政部國產署經管的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推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自96年起至今,移交原民會完成增劃編的原住民保留地1萬2,165筆,面積3,930.93公頃,對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績效顯著。
國產署表示,依行政院96年1月12日覈定「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劃」規定,原住民於77年2月1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公有土地,可在100年12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增劃編爲原住民保留地,經公所勘查及審認後,循序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由原民會核轉行政院覈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因各級民意機關及地方政府反映,原鄉地區因訊息傳遞不易,仍有許多族人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爲落實保障原住民基本生計,受理期限規定,已屬經常性業務。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對於原住民就該署經管的國有土地申請增劃編爲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協助公所會勘確認申請人現有無使用土地事實,提供是否同意配合增劃編意見給原民會,是行政院覈定增劃編爲原住民保留地,即移交原民會接管。
國產署自96年起,迄今已移交原民會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面積達3,930.93公頃,其中花蓮縣2,631.74公頃,佔全部移交面積67%。 爲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國產署繼續配合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以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