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開除,老闆怒辭HRD,邀請員工復出。員工:你們別演了

客戶經理因請假照顧家人被公司開除,老闆知道後開除了HRD,並再次聘請經理。然而經理卻突然醒悟,說:你們別演了,這一來一回,我損失了20萬!

小王35歲,大學畢業後就“背井離鄉”,在一家公司任職快10年了。從最初的銷售員到如今的客戶經理,他不知加了多少班、吃了多少苦,總算坐到了這個位子,拿到了20000+的月薪。

正當他準備繼續甩開膀子大展宏圖的時候,一個電話打來,讓他立刻慌了神。

電話是遠在千里之外的堂兄打過來的,說小王那70歲的母親病了,她幾乎忘記了所有人,只記得她的獨生子在南方“當大經理”。

堂兄對小王說,趕緊回來看看,再往後,怕是連你都不認識了。

小王立即向公司申請20天的探親假,可是人事部卻表示:探親假這種東西,只有體制內纔有,咱們是民企,哪來的探親假?

小王不想爭辯,於是就申請10天的事假,但人力總監以公司業務繁忙爲由拒絕了他的申請。

小王氣壞了,向堂兄發來醫院診斷證明等作爲附件,再次書面申請事假,表示:如果連這樣的情況都請不了事假,那公司制定的事假制度就是廢紙。

總監見小王“挺懂行”,只得批准了小王的事假,但強調了事假期間沒有工資。

小王回到老家,又忙前忙後照顧母親許多天,由於母親病情有所反覆,不得已又續請了一個星期的事假,前前後後一共有20天。

等到小王返回公司的時候,發現他的辦公室已經騰給了助理小李,不由心頭火起。

原來,小王探親這段時間,助理小李行使了客戶經理職責,表現得非常出彩,於是在總監建議下,公司解除了小王的客戶經理職務,由小李取而代之。

小王找到總監“要說法”,總監說:你請假的這段時間,小李做得比你還好,你現在家裡面事多,乾脆去行政部當前臺,請假方便,我也管不了。

小王氣憤地當場拒絕,總監一拍桌子,說道:那你就辭職!

小王不甘示弱,也一拍桌子,說:你們這是侮辱性調崗,等着仲裁吧!

隨後幾天,小王沒去單位,緊鑼密鼓地準備仲裁所需的證明材料,沒想到公司突然給他快遞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他曠工3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小王突然意識到,總監之前是故意激怒他不去上班,然後抓住他曠工事實,然後順理成章地予以開除!

但小王畢竟當了多年的客戶經理,職場經驗相當豐富,很快就找到了應對之策——公司人力性子太急,快遞送達的時候,“曠工”還只有2天半,沒有達到“3天”的標準。

更何況他早就計劃好了下午就去公司打卡。

這樣一來,公司涉嫌違法解除合同,要支付雙倍賠償,算起來可有40萬吶!

正當小王竊喜之時,老闆親自打電話給他,表示自己一點也不知情,剛纔已將總監開除,邀請小王回去繼續上班。

“公司離不開你!”老闆言辭懇切,令小王十分動容。

小王回到公司,得知總監是被老闆罵得主動辭職,現在公司的人力資源工作由人事經理全權負責。

人事經理告訴小王,客戶經理一職已沒有了,經過考慮,決定將你調崗爲行政副經理,薪資待遇不變,以後你就不用跑客戶了,方便照顧家人。

小王對這樣的調崗表示接受,欣然在新的勞動合同上籤了字。

隨後,人事經理拿出一張空白《入職登記表》,遞去一支筆,請小王填寫簽字。

小王愣了一下,說:這不是新員工才填的表嗎?我填什麼?

人事經理滿臉堆笑,說:你的部門調動了,以前的入職登記信息需要更新,這就是一個程序,沒什麼大不了。

小王突然醒悟過來,把筆一扔,呵呵一聲冷笑,說道:別演戲了!你把我當職場小白啊?讓我填入職登記表,分明是想造成我“重新入職”的事實,這樣的話,我之前的10年工齡就不作數了,然後過一個月再找個理由把我開除……這一來一回,我至少損失20萬!

人事經理有些尷尬,驚訝地問道:你又不是學人力資源專業的,怎麼了解這麼多?

小王輕蔑地笑了:你們的專業,難道就是坑自己人嗎?我算客氣的了,你們之前違法解除我的勞動合同,本來我可以向你們要40萬賠償的!

“真的嗎?”人事經理也笑了,“那份解除勞動合同書,蓋的是技術部的章,不是人事部的章,本就無效,你若是以爲抓住了公司的把柄,然後不來上班去申請賠償,可就是真曠工,不用付一分錢補償了!”

“老闆知道你不一定上當,而且覺得你還有用。”人事經理淡淡地說道,“他的主要目的是開除總監。”

上面的故事,主要是闡述幾個職場“套路”和知識點,或許對職場小白有用:

1、公司讓你重籤勞動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內容,並要求將“工齡連續計算”寫進去,如果對方不幹,也許就有陷阱。倒不是說不寫一定不行,但沒有白紙黑字,員工屆時會很被動。

2、《入職登記表》是入職時填寫的,調崗時無須填,否則結合重籤勞動合同等“套路”,就會造成“重新入職”的事實,工齡將重新計算,影響今後的經濟補償等諸多事項。

最後,人力資源管理的主要目標是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達到人的技能和使用價值達到最大,而不是想方設法去“套路”員工。員工有必要熟悉一些套路陷阱、掌握一些應對之策,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