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越法治 觀光署禁令惹民怨
(圖/本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觀光署「考量兩岸情勢變更」,衡量組團赴陸的經營行爲已有「損害國家利益」,根據《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請」旅行社暫停組團赴陸旅遊,引發輿情譁然,質疑禁令既無法源依據,觀光署更無法律授權可以做這項限制裁量權。
依法言法,觀光署的考量若真的涉及國家利益,理應依循位階更高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該條例第9條第9項規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爲決議,視爲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檢視當前兩岸狀況,既無重大突發狀況,亦無其他影響兩岸互動的重大危害事件,觀光署「損害國家利益」的說法,在沒有案例與證據下,一來無法自圓其說,二來也逾越分寸,無視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責。
再來,就旅遊主管機關的法律權限來看,《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第一條揭示該機關的設立是「爲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第二條所定的「掌理事項」,均是對國際與國內觀光及其產業的「規畫、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也就是說,觀光署並無任何「管制、禁止」旅行業者組團赴大陸旅遊的主管權責。
況且,即使觀光署是《發展觀光條例》的主管機關,可依該法第53條對旅行業者開罰,但其前提必須是旅行業「已發生」違法事項,而非在尚未發生任何違法事件下,觀光署在無法律授權下,就做出管制或禁止業者組團赴陸的行政裁量權。觀光署自認「原則上沒問題」的作法,恐怕已逾越法律授權。
若依情理層面來看,外交部於2002年3月30日開始依據《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建立旅遊安全資訊警示,而這種旅遊警示僅供民衆參考,政府對民衆與業者也沒有任何的拘束力。現在大陸並未被列爲「灰、黃、橙、紅」任何一級的旅遊警示,實難理解觀光署爲何要禁止旅行業者組團而令其陷入經營困境?
另就務實面來看,截至去年11月止,全臺出國旅遊人數爲109.6萬人次,光去年前8個月,前往大陸旅遊的就有100.6餘萬人次,顯示國人仍偏愛大陸旅行,觀光署爲何要與民意逆行?
兩岸人民彼此從事旅遊,透過親身體驗的觀光最有助於雙方人民相互瞭解,觀光署未能借此機會化解兩岸互動的危機爲轉機,反而以政治考量做出無法源根據的禁令,恐怕只會凸顯政治逾越法治而招惹更多民怨。(作者爲大學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