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妻細故爭吵心生不滿放火燒房 法院二審這麼判

男子離婚後帶汽油火燒前妻家 (示意圖,達志影像)

沈姓男子今年1月因細故與林姓前妻談判後,在前妻住家兼工廠放火,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將沈男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處2年徒刑。可上訴。

沈男與林女曾經是夫妻關係,他因故對林心生不滿,今年1月13日上午9點他騎乘機車,持汽油桶至加油站購買汽油,再乘機車到林女與自己兒子的住處,他因與林之談判不成,將汽油潑灑地面,並使用打火機點燃汽油引燃火勢。

住宅的1樓清洗室、清洗區、包裝區天花板及牆壁受熱燻黑或受燒燒白,2樓倉庫天花板、牆面燻黑,所幸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樹林分隊前往現場撲滅火勢,始未延燒至房屋主體結構而未遂。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酌沈男未能與被害人林女理性溝通,即率然林的住處1樓潑灑汽油點火,倘未能及時控制火勢並加以撲滅,火勢將一發不可收拾,可能使居住在內之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產生難以想像之實害結果,判刑2年,上訴後,二審高院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