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洋蔥!女子確診趴趴走 檢察官因她做「這件事」不起訴
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地檢署
北市張姓女子去年底確診新冠肺炎,依規定須在家中隔離,但她卻違反規定外出,警方查獲後將張女送辦。臺北地檢署調查時,張女淚訴因父母身體狀況欠佳,她不得己只好返回老家照顧父母,檢察官感念她的孝心,並考量她沒有前科,且坦承犯行,決定不追究其刑責,給予職權不起訴。
警方調查,張女去年12月28日,因確診新冠肺炎,接獲臺北市衛生局送隔離通知書簡訊,要求她須在12月28日至今年1月2日止,在住處居家隔離。
但張女仍於去年12月29日下午,擅自離開住處外出,警方因接獲張女違反規定擅離的訊息,派員前往張女住處查訪,果然發現張女不在家,認爲張女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張女送辦。
檢察官調查時,張女坦承確實違反居隔規定,擅自外出,她一度情緒激動,哽咽地說她外出是回老家照顧父母,不是故意要違反規定。
檢察官考量她並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外出是爲了返家照顧父母,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給予職權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