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行政訴訟法》三讀修正 期帶動實體法體檢
▲《行政訴訟法》修法通過,只要人民認爲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已發佈之都市計劃而受到損害,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圖/資料照)
近年土地徵收、市地重劃等開發爭議引發社會關注,但許多爭議其實是在前階段的都市計劃早已決定,因此必須回到前端的都市計劃進行檢視;但過去人民對於都市計劃帶來的權利侵害,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有限,往往無法處理更前端、都市計劃的問題。
2016年公佈的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認爲都市計劃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應該給予被都市計劃影響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人民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的權利。因此,司法院在2018年12月提出《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並歷經委員會兩次排審及三次黨團協商後,終於在2019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劃審查程序」專章。
本次修法是我國空間法制的一大進展,同時也開啓了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的先河:不區分訴訟客體系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只要人民認爲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已發佈之都市計劃而受到損害,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人民權利更有保障;而法院收到這類案子時,即可依本章開啓相關程序。
我在審查過程中,針對先行區段徵收提出修正動議,希望針對此一臺灣歷經多年發展而成的特殊開發程序,在訴訟法上爲特別規定。
先行區段徵收是已在臺灣運用了數十年的實存制度,且諸如航空城、社子島等案之面積,動輒上千公頃、牽涉上萬民衆,影響甚鉅。依空間法制的原理,應該是上位的都市計劃覈定發佈後,才能開始進行徵收等開發行爲(目的爲實踐該都市計劃)。但先行區段徵收是都市計劃經審議底定(審定)後,暫不覈定發佈,待區段徵收處分依該審定版都市計劃的內容先行作成後,才覈定發佈該都市計劃。因爲這樣的程序倒轉,面對先行區段徵收的民衆,未來很可能仍然無法即時獲得預防救濟,甚至可能在區段徵收執行完畢、權利遭剝奪後,才得以對上位的都市計劃提起救濟;即使事後勝訴,已經依該都市計劃執行完畢的徵收也難以回覆。
雖然我的修正動議最後未被採納,但在黨團協商階段作成附帶決議,內政部將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就其主管法規是否有修正必要進行檢討與修正;司法院也將透過辦理講習、委託研究或邀請學者撰文等方式,加強法官對先行區段徵收的認識。
在審查與協商本案的過程中,我們發現許多難題來自《都市計劃法》、《區段徵收條例》等,這些實體法長期以來規範不足,法律未能跟上理論或實務的發展和需求,甚至諸如先行區段徵收等規定雖已被各界認爲有違憲疑慮,卻仍保留在現行法規中,允許行政機關據以執行。
可惜的是,這些法規在本屆立委任期間未能一併修正,《都市計劃法》及《區段徵收條例》雖經排審,但在審議過程中,這些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與法秩序的問題都未能被深刻檢視、討論與調整。
在此期許,《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劃審查程序專章此一新制度的建立,可以帶動我們的《都市計劃法》、《土地徵收條例》等實體法及規劃實務,一起朝更符合正當程序且保障人民權利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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