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夫假離婚索錢 假冒證人判無效

藍姓男子妻子黃女於去年二月辦理離婚登記,並約定贍養費二百萬元,但藍男事後認爲妻子以「他的命格不利於她孃家發展事業」誘使他假離婚,向法院聲請確認仍有婚姻關係法官認爲離婚協議書上籤章的兩名證人均不知情,判離婚無效。

藍男與黃女九十八年一月間結婚,去年二月十四日情人節兩人到嘉義縣民雄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因未檢具文件資料未成,便到影印店上網下載離婚協議書格式,並刻印藍父、黃女胞姊印章隔天十五日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離婚登記。

藍男證稱,岳父大陸創業,他常調度資金資助岳父,但妻子卻騙說「你的命格不利於我孃家事業發展,爲求申請貸款順利,先辦假離婚,貸款下來,再辦結婚登記」,十四日當天還匯款六十五萬元資助她孃家,離婚協議書贍養費也是抄自網路,他僞籤父親名字,妻子則僞籤胞姊名字。藍男假離婚後,妻子避不見面,還託人催討二百萬贍養費,他才恍然大悟,向地檢署自首僞造文書罪。

黃女則辯稱,兩人個性不合,婚後爭吵不休致感情生變,溝通後決定和平分手,二百萬贍養費是丈夫同意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