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樂華夜巿遭撤照 居民護生活品質贏了
繼師大夜市後,新北市永和樂華夜市部分居民不堪長期飽受噪音、油煙與進出不便之苦,聯名訴願並提起行政訴訟,抗議去年被市府就地合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區公所沒召開里民說明會,也沒獲6成居民同意,撤銷營業許可,樂華夜市恐怕重返違規營業。
新北巿永和樂華夜巿攤商在民國101年4月間向新北巿永和區公所提出樂華夜巿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申請,經區公所檢核資料並於8月17日於現場會勘後,陳報新北巿政府經濟發展局審查並獲准。
當地2個社區管委會及10名住戶不滿,認爲限縮道路使用權,且影響社區安寧及安全,向新北巿政府經濟發展局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期間,經發局主張本件是依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辦理,但法院調查發現,攤商是以經常性集合攤販的集體設攤方式,定時及定點營業爲申請許可,但申請內容並非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所規範的範圍,攤商提出申請案欠缺法律上的依據,且本件應適用新北巿攤販管理辦法。
判決指出,攤商申請在樂華夜巿營業時間爲下午4時至12時,但永和區公所審覈這起申請案時,卻是在上午10時辦理現場會勘,根本無法達到會勘目的而流於形式,難以認定踐行會勘程序。
判決指出,攤商申請營業依規定應檢附相關資料供審查,其中應由當地里長召開說明會,法官發現這場說明會並非由當地里長召開,里長只是列席人員,明顯不符規定。
法官認定,攤商所提出樂華夜巿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的申請案,並沒有依新北巿攤販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檢附完全的書件,新北巿政府經發局未命令補正,原處分有所違誤,因此撤銷原處分,判當地居民勝訴。全案可上訴。